一、

场所名称:东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粉尘车间内粉尘未及时清理,造成部分地面积尘严重。
违法条款: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二、

场所名称:东莞市某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隐患情况:自动取料机械手危险区域未设置防护罩或安全档板。
违法条款:根据《机器人安全要求应用规范第1部分:工业机器人》(GB/T 20867.1-2024)5.2.2 条:机器人动力传动部件,传动轴应使用固定或移动的防护装置阻止危险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三、

场所名称:东莞市某某有限公司甲类仓库
隐患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设备。
违法条款:1、依据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其入口处应设置灭火器消防沙等应急设备。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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