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我镇有13个道路运输经营者行政许可已不具备原许可条件,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有与其经营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现责令该13个经营者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的,我局将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撤销、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单详见如下或访问东莞市虎门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http://www.dg.gov.cn/dgdghmz/gkmlpt/index#1735)查询。
特此公告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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