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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横沥)应急罚〔2023〕执法股-2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04-14 17:03:2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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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郑骏佳

  身份证:4452811994*******0

  所在单位:东莞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北路13号1号楼102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6日20:00时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裕宁北路13号1号楼102室的东莞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一名外聘电工在铺设电气线路过程中从人字梯上摔落导致头部受伤,经送往横沥医院抢救,于8月22日12:23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8月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2023年1月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023年1月6日对东莞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骏佳立案调查,经立案调查认定,东莞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与吴峻增和陈两宜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郑骏佳作为东莞彩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横沥镇 2022年“8·6”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及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元(捌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横沥分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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