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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程序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7-03 11:31:46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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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程序

1、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所需材料

国内居民离婚登记:(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集体户口的还需带首页复印件);(2)各提交22寸(长宽3.5 cm×4.5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红底或蓝底);(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4、办理地点: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419号镇政府一楼社会事务办公室

  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6、咨询电话:8371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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