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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9B0012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11-25 17:11:09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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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横沥亿初菜档销售的“黄豆芽”

  (一)东莞市横沥亿初菜档销售的“黄豆芽”(规格:10斤,进货日期:2021-7-6),“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横沥亿初菜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主动贴出召回公告,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销售不合格产品数量也较小,同时所售出的不合格“黄豆芽”也没有消费者反映吃了后身体不适的情况,其违法行为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较轻微,并且在查处后不再销售豆芽,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91027B0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该菜档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的该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该店认为该批次食品是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储存和销售,符合其贮存条件,且据其了解,在豆芽生产中,“4-氯苯氧乙酸钠”的应用十分广泛,它可以促进豆芽下胚抽粗大,减少根部萌发,加速细胞分裂。因此其“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合格应该是在生产环节添加的,而不是该店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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