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位于横沥镇村尾村,面积41203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东府国用(1998)字第特224号、东府国用(1998)字第特225号、东府国用(1998)字第特227号,原属东莞佳力木业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收回用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权益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日起十日内,向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反馈;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实施收回。
特此公告。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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