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高德军 性别: 男 年龄: 43 身份证号: 4130************15
家庭住址: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王岗乡三里岗村马湾村民组28号
邮政编码: 464146 联系电话: 153****3918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 地址: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3月6日13时28分许,横沥镇水边村平安路10号在建民房,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施工人员游建非在民房六楼进行拆除木模板作业,不慎从六楼南边西侧临边柱间坠落至紧邻民宅二层楼顶作业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横沥镇“3.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你存在未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临边作业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的事故隐患;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游建非,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横沥镇“3·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及《关于横沥镇“3·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死亡证明、事故现场图片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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