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东府〔2020〕58号)、《东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救济基金会医疗救济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民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旧《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黄府〔2019〕16号),起草了《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现就《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解读如下:
一、资金筹集:每年预算400万元,由镇财政与各股份经济联合社各负担50%,其中各股份经济联合社按上年度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负担金额。
二、救助对象:对患病的黄江镇户籍居民按救助标准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因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医保报销部分为0元的不予受理)后自付部分的负担,防止因病致贫。
三、申请资料:《救助申请书》、《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票据(住院医疗票据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社保核定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疾病证明书;如发票原件由社保部门保存的只需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患者银行账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去世患者在没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情况下需提供其家属银行账户并附上关系证明(关系证明由社区提供)),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需提供特困证复印件;申请对象需取回医疗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和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办理其他报销的,经社区出据证明,原件交由镇补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退回,申请对象可凭核实盖章后的复印件进行申请医疗救助。
四、申请程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本人或其家属带齐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办理,经社区书记或农村支部书记签名审核同意后,报镇公共服务办报批。
五、审批程序:镇公共服务于每月20日将各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由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12月份除外)召开一次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镇财政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计划使用、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镇政府作书面报告并抄送各社区。
七、本办法(试行)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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