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文件要求,推动我镇第二季度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平稳增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黄江镇2023年第二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的申报、奖励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黄江镇2023年第二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获得黄江镇2023年第二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项目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础条件:
1. 2022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上其他服务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劳务派遣企业或者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经济数据在黄江纳统。
2. 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未被列入信用惩戒目录,以“信用中国(广东·东莞)”官网查询结果为准,以及没有东莞市规定不给予资助或奖励的情况。
第五条黄江镇安排第二季度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2,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在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按以下条件给予企业相应奖励: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企业2023年上半年工业总产值下降量对比2023年第一季度工业总产值下降量收窄5%(含)以上或上半年工业总产值同比实现正增长(含持平)的,给予该企业2023二季度工业总产值与一季度工业总产值正差额的0.5%作为奖励,保底1万元人民币,封顶50万元人民币。
2.规上其他服务业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劳务派遣企业:
企业2023年1-5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量对比2023年1-2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量收窄10%(含)以上或2023年1-5月营业收入同比实现正增长(含持平)的,给予该企业2023年1-5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量(增量)与2023年1-2月营业收入同比下降量(增量)正差额的2%作为奖励,保底1万元人民币,封顶20万元人民币。
3.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
针对2023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负增长的企业,企业2023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速对比2023年第一季度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速增长1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增长2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增长25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15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增长30个百分点(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最高2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
针对2023年一季度商品销售额正增长的企业,企业2023年上半年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5%(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3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5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10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该企业最高15万元人民币作为奖励。
第三章 申请和奖励程序
第六条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指挥部办公室(下称镇经指办)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明确申请时间、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请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途径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逾期不接受申请。
第七条镇经济发展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企业,镇经指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镇经指办根据审核结果拟定奖励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镇经指办书面提出,由镇经指办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镇经指办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和被异议的企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镇经指办根据批复的预算下达奖励计划,按程序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九条镇经指办制定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条镇经指办应当加强对奖励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镇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审计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镇经指办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及孳息并与国库对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镇经指办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申报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照有关规定不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镇经指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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