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修订)的通知
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现将《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
黄江镇关于贯彻落实《东莞市农村(社区)
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修订)
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新修订的《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5月4日由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根据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贯彻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决策权限
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经济社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的决策权限,原则上按照《实施办法》在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予以明确。其中股东代表会议额度标准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小额被征地社保费分配、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和出让、小额借入款项、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大额资产发包及出租等交易项目。上述事项涉及的额度标准,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章程》内作出明确的规定。
上述决策事项,若超出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决策,若小于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的,应提交理事会(或经济社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进行决策。
二、明确股东代表会议决策事项额度标准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第(三)(四)项的额度标准,可由镇(街道)在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现根据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所反馈的意见,明确股东代表会议对下列事项的决策额度标准:
1.较小面积土地所有权变更:30亩以下;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租:10亩以上;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出让:2亩以上。
2.小额借入款项:1000万元以下且借入款项占集体经济组织总资产20%以下;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借出款项、大额坏账核销:10万元以上;小额被征地养老保险分配:150万元以下。
3.大额资产发包、出租等交易项目:单项合同年租金收入50万元以上或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项目。
各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及大多数股东的意愿,在《章程》内对上述事项的额度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章程》内明确规定的事项额度标准原则上应不超过上述额度标准。
三、明确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款使用民主决策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报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再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对民主决策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2.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民主决策程序,属于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用于个人分配的,个人分配比例一般不高于30%,若个人分配比例超出规定标准的,其分配方案必须报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审查通过后,再通过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表决,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属于《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视其具体用款金额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权限额度履行相应的民主决策程序。
四、明确采用限时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时限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表决,可采取集中投票或分组投票、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进行。”对采用限时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理事会应在会议中明确表决事项作出决定的期限,作出决定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15个工作日,超期作出的决定无效,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五、公章使用的具体规定
公章使用的具体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并可按规定制作使用电子公章。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能保管公章。”公章的使用管理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刻制、保管、审批、重大重要事项使用程序、登记、移交、备案等内容。
六、预算及其重大事项调整规定
经联社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经济社暂不编制年度预算,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编制年度预算工作。
预算类型和预算事项由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系统根据集体经济组织选填内容自动识别生成,系统提供两类共四种预算调整事项,分别是预算内一般调整事项、预算内重大调整事项、预算外一般调整事项、预算外重大调整事项,对发生重大调整事项的,须报镇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其中属于日常开支超出所属类别开支的10%以下,或超出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在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授权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七、明确报镇审查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
《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大额资产的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六)建设用地和较大面积农用地使用权的出租出让、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项目投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大额借出款项、资产评估、重要合同签订及其重要条款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第(五)(六)项的的额度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现明确报镇审查重大事项的具体标准如下:
1.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及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或,资产评估值占上年集体资产总额10%以上的资产产权变更。
2.大额资产交易:指单项合同年租金收入在1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总收入10%以上的资产发包或出租等交易事项。
3.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及20亩以上农用地使用权等出租;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及单宗面积2亩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等出让。
4.涉及金额5万元以上的大额坏账核销、大额应收款减免、大额借出款项;涉及金额或账面原值单项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日常开支、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等相应项目。
5.涉及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新增借款、担保贷款;2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账面原值)、大额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购买理财产品。
6.重要合同的重要条款变更是指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要合同的重要条款变更事项;凡合同条款变更后会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产生影响的,均属于合同重要条款变更事项。
八、加强经济社管理
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原则上应以“组财村管”方式管理,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
1.经济社的管理机构:各农村(社区)党组织可结合实际,指导经济社成立股东大会、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监事会、经济社负责人,不再选举产生经济社一级的股东代表。其中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负责经济社日常管理工作,成员一般为5~13人,原则上由经济社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具体的推选方式应在换届选举方案中明确,人数原则上不低于经济社股东总人数的2%,经济社负责人是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的议事规则应遵循两个“三分之二”,即常务决策机构成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常务决策机构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决策的,可由村(社区)党组织实施商议,商议通过后可报镇进行合规性审查。
2.经济社的议事、决策程序:(1)日常管理工作决策先由经济社负责人召集常务决策机构会议成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表决通过后再报所在党组织和经联社理事会审议实施。(2)重大事项先由经济社负责人召集常务决策机构会议成员对重大事项进行初步决议,形成草案并提交“党组织、经联社理事会”进行商议通过后,再组织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最后报镇审查通过后实施。
3.经济社负责人的审批权限:单项开支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由各经济社负责人审批,若开支经手人是经济社负责人,则由党组织书记审批;单项开支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上,实行“联审联签”审批制度,即由党组织书记和经济社负责人共同签名审批。
4.经济社的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农村(社区)党组织及经联社理事会聘任,其薪酬标准及负担形式由经联社和经济社协商确定,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经济社不得自行聘请人员任职财务工作。
九、集体资产交易
《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黄江镇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具体应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及其相关文件等规定执行。
平台交易依权限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以委托依法承担我市公物拍卖的机构组织现场公开竞价交易或响应政府部门实施财政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出租。
十、负债管理
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剔除非实质性负责金额后,资产负债率超过30%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不少于10%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生产性投资项目举债的,其自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项目资金总额的50%方可实施。新增举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举债用途、利息负担、期限及还款来源情况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新增金融借款500万元以上报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一、集体资产评估
《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大额资产(原值)标准为200万元以上;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具体按《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评估工作指引》执行。
十二、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规定
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黄江镇农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工作指引》及上级相关的文件规定进行招投标。
十三、股东分红的调减机制
股东分红管理应遵循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匹配原则,既要保证集体持续发展,又要保障股东合理分配利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明确股东分红的调减规则如下:
在剔除政策(或镇政府)允许扣除因素后,当年收益降幅超过10%以上的,按收益的降幅比例减少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方案先报镇党委扩大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再由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再实施股东分红。
十四、接待费、公务用车及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规定
各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自行制定接待费、公务用车及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相关项目开支标准须遵循与集体经济水平相匹配原则,既要保证开支的需要,也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障集体利益;对未按规定自行制定相关开支管理制度的集体经济组织,其接待费和公务用车的开支管理标准参照镇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其股东、股东代表和户代表参加相关会议领取的误工补贴标准:以上年集体经济组织纯收入的排名进行核定,经联社排名前5的列入第一档、排名后5的列入第三档、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档,经济社排名前10的列入第一档、排名后10的列入第三档、其他排名的列入第二档,凡未足额提留“两金”的集体经济组织一律列入第三档;其中第一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300元/次、第二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250元/次、第三档的补贴标准应不超过200元/次)
十五、明确集体资金续存或续投的表决和审查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资金(含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原银行存款账户。在期满前已完成续存或续投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查程序后,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
以上单位表述中“以上的含本基数,以下的不含本基数”。
本意见自2023年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7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通过东莞市司法局黄江分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黄府规〔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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