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府〔2019〕16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5日
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建设幸福黄江。黄江镇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设立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基金,对患病的黄江镇户籍居民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因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范围的纯自费项目)自付部分的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5〕10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7〕79号)等文件结合黄江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机构:成立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社会事务的镇班子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社会事务局、财政分局、医保分局、人大办等单位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组成,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社会事务局),由社会事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医疗救助日常工作。
第三条 资金筹集:每年预算400万元,由镇财政与各股份经济联合社各负担50%,其中各股份经济联合社按上年度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负担金额。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捐赠款只用于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对象)。
第四条 救助对象:对患病的黄江镇户籍居民按救助标准实施补充医疗救助,减轻群众因患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非医保范围的纯自费项目后自付部分的负担,防止因病致贫。
第五条 救助标准:按照救助对象申请救助日期之前连续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逾期不予受理),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的自付费用部分,分五级救助。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2次,每次最高救助金额为7万元,具体标准是:
一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60%救助,一次性可申请的最高救助金额为7万元。
二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为5-6万元(不含6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50%救助。
三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为4-5万元(不含5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40%救助。
四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为3-4万元(不含4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30%救助。
五级救助:救助对象因患病而产生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为5千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20%救助。
低保户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自付费用部分为3千元以上(含3千元)的,可申请该部分的90%救助;特困人员(五保户)、百岁老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和纯自费项目(非医保范围)后,可申请全额救助,同时,特困人员(五保户)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也可申请全额救助。
第六条 申请资料:《救助申请书》、《黄江镇补充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票据(住院医疗票据必须提供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和社保核定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患者银行账户(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去世患者在没有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情况下需提供其家属银行账户并出具社区关系证明),低保户还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需提供特困证(五保证)复印件。申请对象需取回医疗诊断证明、医疗票据和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办理其他报销的,经社区出据证明,原件交由镇补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退回,申请对象可凭核实盖章后的复印件进行申请医疗救助。
第七条 申请程序: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由本人或其家属带齐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到所属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窗口进行办理,经社区书记或农村支部书记签名审核同意后,报镇社会事务局报批。
第八条 审批程序:镇社会事务局于每月20日将各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汇总,由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集体讨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资金管理:医疗救助资金存入镇财政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计划使用、审计监督”的管理办法,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初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向镇政府作书面报告并抄送各社区。
第十条 资金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接受镇审计部门和各社区的检查监督,镇审计部门每年对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审计一次。一是对救助资金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依法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凡查出不属本医疗救助资金的救助范围而申领到救助的,有权予以纠正。三是对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提出改进建议。审计情况每年向镇党政领导班子会议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各社区和社会公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发现有骗取救助金行为的,在社区协助下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会议请假制度:每月召开的集体讨论会议原则上要求领导小组成员本人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业务专管人员参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履行会议请假手续,否则按缺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涉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由镇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
第十三条 2019年6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试行)规定情形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黄江镇医疗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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