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黄府办〔2018〕49号
各办(中心)、各单位:
《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江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黄江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内的事项。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启动依照《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黄江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基本原则】 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五条【审查机关】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镇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提交镇政府审议。镇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报送要求】 承办单位提请镇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镇党政办公室,由镇政府党政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承办单位已设置法制审核岗位或已聘请法律顾问单位的,应先由承办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或法律顾问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并附在请示件中。
第七条【协助要求】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要求镇政府党政办公室、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可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或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意见汇总材料等,应当举行听证的提供听证材料;
(五)省内外相同或相似事项的有关资料;
(六)承办单位法制审核岗位人员或法律顾问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审查方式】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一般通过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亦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二)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
(三)发函书面征求意见;
(四)通过要求承办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以及在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等各方面意见。
上述(一)至(四)项工作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第九条【审查内容】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事项是否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
(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是否与东莞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协 调、衔接;
(五)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适当性原则;
(六)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审查期限】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程序。有紧急需要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但基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严肃性,除个别紧急事项外,一般应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预留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时间。
第十一条【审查意见】 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完成审查后应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加盖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公章并交来文单位。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只供镇政府内部或者来文单位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镇政府法制办公室参与协调会、座谈会等有关会议发表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作为合法性审查意见使用。
第十二条【保密要求】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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