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拟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公告期内未向我局提交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我局将依法对名单内经营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
相关经营主体如在公告期内有异议,请与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联系(联系电话:0769-83364197)。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黄江锋味饮食店”等477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拟注销名单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
202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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