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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的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29 17:23:34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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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等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以下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请及时来我局重新申请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所列经营者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黄江伟玉百货店584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名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江分局     

20241129日           


(联系人:曾女士   联系电话:0769-8336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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