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黄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黄江镇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根据与黄江镇水务建设运营中心、自然资源局、规划所及其相关单位协调,二级堤防河道(如梅塘水、板湖河、芙蓉水、清泉渠等为50年一遇防洪标准)管理范围线以基准线外延10米,同时结合市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综合确定。四级堤防河道如(龙见田水、星光排洪渠、大冚渠等为20年一遇防洪标准)管理范围线以基准线外延3~5米,同时结合市政道路、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综合确定。
水库管理范围包括库区和工程区。1、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已征用的土地超出坝顶高程线的,循已征用的管理范围。2、工程区:水库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及其周边不少于30米的范围;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含主、副坝,下同)左右坝头两侧各30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100米的范围,小(1)型水库大坝左右坝头两侧各30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50米的范围,小(2)型水库大坝左右坝头两侧各30米及下游坝脚线外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二、保护范围
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管理范围至水库集雨面积范围之间的土地范围;工程区保护范围为大坝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等管理范围外延不少于200米的范围。
三、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与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河道管理和水库管理范围与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与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四、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3621427
特此公告。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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