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黄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黄江镇梅塘水的河道管理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线指为管理河湖岸线资源,维护河湖基本功能而划定管理范围的外缘边界线。其中,梅塘水(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河道护堤地的宽度原则为背水侧坡脚线外延10米。如现状堤围后有已确权建筑物,则确保最小1米护堤地宽度的情况下避让建筑物(具体划定范围详见黄江镇梅塘水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3621427
特此公告。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0年6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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