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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江镇梅塘水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6-04 17:51:3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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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黄江镇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了黄江镇梅塘水的河道管理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管理范围线指为管理河湖岸线资源,维护河湖基本功能而划定管理范围的外缘边界线。其中,梅塘水(50年一遇防洪标准)河道护堤地的宽度原则为背水侧坡脚线外延10米。如现状堤围后有已确权建筑物,则确保最小1米护堤地宽度的情况下避让建筑物(具体划定范围详见黄江镇梅塘水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二、管理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围垦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护林除外)和高秆作物或擅自种植。

3.堆放或倾倒垃圾、渣土、砖石、瓦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4.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通信照明、界桩和标示牌(公示牌)等设施;

5.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单位:东莞市黄江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监督电话:0769-83621427

特此公告。


附件:黄江镇梅塘水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图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20206 2

使用指南:

1.本文本适用于镇街公告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情形。

2.公告形式包括通知公告、网站、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等。

3.如为非分批实施,删除批次。

4.管理与保护范围尽量用文字表述清楚,其平面图为必须附件不能缺少,图名按实际情况而定。

5.管理要求中条款应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增补。

6.如各河道的管理单位不同,应采用列表方式说明。

7.如未划定河道保护范围,删除保护范围部分内容。

8.本范本最终内容以合法性审核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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