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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3-11-14 09:53:47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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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厚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本次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主要基于二方面的需要。一是《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厚府〔2018〕42号)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到期需要修订。二是《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提出了新的表述和要求,需要贯彻落实,对原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综合上述,为更好有力地提升我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根据《新实施办法》相关新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文件执行期限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日,2018年印发《厚街镇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厚府〔2018〕42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内容

  (一)框架构成

  修订后《实施细则》共分13章,分别为总则、管理机构、财会人员、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合同管理、资产和负债管理、土地款管理、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共97条。

  第一章 总则:对本细则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进行说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对镇农林水务局、集体经济组织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等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决策权限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 财会人员: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的组成、职责、管理等进行说明。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编制的原则、内容,以及收益分配的计算方式、原则、定义范围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对集体经济组织开支的审批权限以及须进行重大事项审查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章 合同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签订、规范性要求、变更、保管、登记、违约金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收支、账户、借款、债权、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建设工程、资产交易、负债、资产评估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款专户的适应范围、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审批及后续监管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的公布标准、保管,及监事会的运作机制、履职要求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出纳报账,及财务档案的范围、保管、查阅、销毁等管理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一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的内容及审计监督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对违反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章 附则:对本细则的有效期等进行说明。

  (二)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前《实施细则》共13章94条,修订后《实施细则》共13章97条,总数比原来增加了3条。从内容上看,新增条款4条,分别是在第三十五、四十六、四十七、九十五条,增加了土地使用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资产数字化、下属单位等管理要求。合并条款2条,主要是将原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关于社区审计的内容合并为送审稿的第八十七条。除此之外,涉及文字表述修改完善的条款72条。概括起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引导加强党建引领

  (1)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增加“四议两公开”内容,将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定义为实行“四议两公开”的重大事项。决策事项按照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四个程序依次开展,并将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2)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增加对理事长不履职的应对措施。理事长不履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所作决定时由社区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或指定一名理事履行所做决定。

  (3)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增加理事长不按时组织召集会议时由当地党组织书记召集。

  (4)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九条增加集体开支可实行“联审联签”制度,与之前推行的“一支笔审批”并列为可供股东代表会议选择的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2、引导提高决策效率

  (1)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十二条,调整股东大会和股东代表会议决策权限划分。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①将“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修改为“土地征收和收储的集体收益分配”。

  ②增加“农民公寓建设与配售”、“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

  ③调整“借款、担保、集体资产产权变更”额度标准,从原来的“1亿元(含)以上”调整为“5000万元(含)以上”。

  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

  ①增加“通过接待费、公务用车、误工补贴等开支管理制度”、“10亩(含)以下土地所有权变更”、“下属单位设立和注销”、“3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投标”。

  ②调整“借入款项”额度标准,从原来的“1亿元(含)以上”调整为“5000万元(含)以上”。

  ③调整“项目投资”额度标准,从原来的“100万元(含)以上”调整为“1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对经济社的权限作约束。

  ④将“非生产性开支”修改为“日常开支”。

  (2)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丰富了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增加亲自投票或书面委托投票、现场投票、限时投票等方式,其中明确采取限时投票方式相关要求,表决时限从原来的“不得超5个工作日”调整为“不得超10个工作日”。

  (3)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第四十一条,明确将重大事项审查划分为合规性审查、程序性审查两类,并对突发性、应急性、“一事一议”等特殊事项审查提出指引。对合规性审查,先审查后民主表决;对程序性审查,先民主表决后审查;对于突发性、应急性的重大事项,可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

  3、引导推动多元发展

  (1)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五十四明确新购建的权证齐备的不动产折旧率从原来的5%调整为2.5%支持集体增持物业,提高集体收入,增加股东分红。

  (2)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七条,调整土地款专户资金用途及使用范围。

  ①土地款专户资金用途,增加“公共福利事业”。

  ②土地款专户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增加“防疫、乡村振兴”等政策性公益支出;借款利息原先规定“只能一次性偿还借款     本金与利息,不能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现调整为,可以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3)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六十八优化土地款转存定期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表决和审查程序。经民主表决和审查流程,资金可直接续存或续投,支持村组投资型经济发展。

  4、引导规范基层治理

  (1)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第九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

  督七十二,明确股东、股东代表户代表社区干部监事会等人员领取误工补贴问题

  (2)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增加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退出机制明确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3)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十财会人员二十一,明确推行“组财村管”和村级财务室规范化建设,压实村级资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经济社的资产和财务由经联社对其重要合同签订、重大开支审批、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保管和使用等实施监督指导;财会人员原则上实行集中办公,由委派会计担任财务室负责人。

  5、引导夯实财务基础

  (1)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四十,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四十,规范增加合同违约金、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执行合同付款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责任条款,违约金减免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明确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农资金收支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2)第七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明确社区集体建设工程管理要求规范工程预算编制、招标分级、招标方式、招标调整处理、工程变更处理、民主决策和监督程序等事项。

  (3)第十三章 附则 九十五,明确下属单位划分为出租(发包)类、公共服务类实业投资类,并可实行分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属出租(发包)和公共服务类的参照本细则管理;属实业投资类的参照本细则管理,或明晰监管权责后,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管理。

  6、引导促进共同富裕

  (1)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三十一、三十二、三十明确分红形式,提升股东分红条件4个精减为3个。股东分红应以货币资金或物资形式发放;删除“资产负债率低于50%,且不属于市次发达社区”限制条件。

  (2)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三十增加土地使用补偿款管理要求,完善发放土地使用补偿款管理。

  (3)第八章 土地款管理 六十六,明确土地收储归集体的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扩大土地款专户管理范围,更好地利用该款项用于发展生产、购建资产、社会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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