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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各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变更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5日
厚街镇社区集体建设工程变更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投资的管理,使工程变更审批操作有序、规范快捷,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23〕21号)等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变更的提出及审核
第一条 设计单位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时,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施工图的修改与补充文件,与施工图具有同等作用。
《设计变更通知单》的编制与签发应按照施工图签发程序执行专业会签制度,切实保证变更通知单签发质量。《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现场代表通知原设计人出具,本专业负责人审批,相关专业设计人进行会签,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加盖设计院技术专用章后方可生效,重大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公司总工审查批准。
由于设计变更不及时造成的工程返工及损失,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一式六份,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通知单》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条 承包单位提出变更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的情况时,应由设计单位进行核实,并由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填写《工程变更单》,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变更的内容和范围,并填报《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说明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变化等。
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变更单》和《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后,应分合同标段按时间顺序对两表进行编号(相对应的两表编号相同),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不同意变更申请的,签署意见后退回提出单位;同意变更申请的,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及设计单位等召开现场会议进行讨论。
属重大变更的,现场会议除必要单位参加外,需要专家意见的要及时邀请相关专家,工程变更现场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变更依据。专家邀请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依据工程变更现场会议纪要,由于设计图纸原因或现场环境与原设计条件不符的,由设计单位直接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由于承包单位施工原因提出工程变更的,由设计单位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参照承包单位提出变更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变更审批及实施
第四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由设计单位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变更单》(包括《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材料,组织召开工程变更审核会议,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建设、承包、设计、监理等单位参与。
审核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后,设计、承包、监理和建设等单位代表签字确认,由承包单位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
第五条 工程变更事项
(一)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且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社区依权限做好民主决策表决程序,再按程序继续实施工程。
(二)增加预算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不包含),且追加的工程总额在100万元(不包含)以下(其中追加的工程总额在30万元(不包含)以下,经工程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追加的工程总额在30万元(包含)以上、100万元(不包含)以下,经工程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以及另承包给其他人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工程变更审批表》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可以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三)增加预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包含)或追加的工程总额在100万元(包含)以上、400万元(不包含)以下的工程,原则上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重新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如工程因政策因素、时间紧迫或施工技术需要等原因需进行变更的,可由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相关变更实施证明材料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委镇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可由原承包单位组织实施。
(四)单项变更工程金额在400万元(包含)以上的,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第六条 在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验证计量并签发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或《增加(减少)工程现场签证单》,作为工程变更的结算依据。
第七条 根据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或《增加(减少)工程现场签证单》确认的工程量,承包单位应作出变更结算,并在5个工作日之内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经监理单位复核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接受。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须应急处理的工程变更,可通过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呈报(须具备设计、监理、承包和建设等四方会议纪要、变更方案及费用估算等资料),经建设单位研究并签署意见,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后由监理单位通知承包单位进行实施,并在批准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
第九条 工程变更通过现场签证确认实际增减的工程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通过现场签证确认的变更增加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十条 工程变更全部或分项、分段施工完成后7个自然日内、隐蔽工程覆盖前或拆除工程拆除前,承包单位应整理好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由监理、建设、设计和承包等单位进行现场签证,共同确认变更增减工程量,逾期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的,不予签证。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材料回填前,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测量,核实工程量,否则不予确认。
土石方、建筑垃圾及半成品构件等运费单列的工程量应在确认数量的同时确认运距。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予签证:
(一)缺乏合同依据、无变更手续的工程量;
(二)超过批准变更范围的工程量;
(三)已覆盖未经核实的隐蔽工程量;
(四)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量;
(五)逾期不提出签证要求的工程量。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如有减少数量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在工程变更完成后7个自然日内提出现场签证。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时应提交施工记录、测量资料、工程量计算图式、计算过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等部门共同进行现场签证。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整工程价款。
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内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对局部拆除重建类工程变更项目,工程签证应记载拆除前工程所完成的阶段情况和当时的状况,并附有拆除前的图纸、照片;若拆除的材料、设备及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中可回收利用的残值是给承包单位处理的,工程签证应扣除相应的残值并给予说明;可回收的残值估价扣除拆除费用后,建设单位应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实现残值回收规范化和最大化。
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经核实属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履行合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证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减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任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若施工合同有约定的,则按施工合同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若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不作任何调整。
第十八条 若有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变更,必须按厚街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按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执行;如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或未规定事项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镇对本细则中涉及的变更限额进行调整的,本细则相关规定随之自动调整。
本细则发布之日前招标、签订合同(非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按原相应规定执行;本细则公布之日后招标、签订合同(非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镇农林水务局和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单
3.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表
4.施工现场签证单
5.增加(减少)工程现场签证单
6.工程数量计算及费用估算表
7.工程变更运作流程图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厚府规〔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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