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东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的指导意见》(东财函〔2024〕724号)和《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2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埗镇辖区内具备按立方米计费条件的农业生产用水灌溉区,包括集中种植粮油和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灌溉区、鱼塘养殖集中区、高标准农田灌溉区、现代化农业产业园灌溉区等。
第三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广东省文件《用水定额第1部分:农业》(DB44/T1461.1-2021)中农业灌溉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遵循总体上收支平衡和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
第五条 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对象主要是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用水工程设施管护单位等开展农业生产并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农业用水主体。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在发挥水价促进节水杠杆作用的同时,为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设立专项资金对定额内用水对象给予补贴的专项活动。
第七条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农业用水主体在定额内的年度实际用水量,粮食作物的补贴标准为0.035元/m³,经济作物、鱼塘养殖的补贴标准为0.038元/m³。以下情况之一,不予补贴:
1. 未依时足额缴交农业水价;
2. 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或超过实缴农业水价部分;
3. 利用地下水进行灌溉的;
4. 按上级规定不宜补贴的。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八条 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为激励节约用水,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不同规模用水对象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九条 节水奖励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户的年节水量进行奖励,对超出定额部分用水不予以奖励。年节水量指定额内用水户的用水量与定额用水量的差额。年节水率指当年节水量占定额用水量的比例。当年节水率≤10%的,不予奖励;10%<当年节水率≤40%的,奖励标准为0.005元/m³;当年节水率>40%的,奖励标准为0.01元/m³。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奖励:
1. 未依时足额缴交农业水价;
2. 没有滴灌、微喷等农业节水设施投入的;
3. 没有农业生产用水台账;
4. 实际种植面积和农业用水类型与上报统计不符的;
5. 按上级规定不宜补贴的。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条 申报审查。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每年集中申报1次。当年灌溉周期结束后在下年第1季度内,由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农业用水主体提出申请,各村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用水主体灌溉面积、用水权定额和实际用水量、申报表、农业水费缴纳凭证等相关申报资料,提交至镇农林水务局进行用水情况核实,镇水务工程运营中心结合农业水价收取情况进行核实。如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作放弃当年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公示。镇农林水务局收到各村申报资料后,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确认无误后将奖补情况在各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镇农林水务局汇总申报资料(包括申请表、公示情况、奖补台账等)提交至财政分局,经审核确认后,由镇财政拨付到各村,再由村向各农业用水户兑现奖补。若村为用水付费主体,则奖补归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资金来源包括可统筹支持农业水价改革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省市涉农资金、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补助、有关农业奖补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和收取农业用水的专户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安排。由镇农林水务局每年统计申报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专项经费。精准补贴从专户管理资金中安排支出、节水奖励从专户管理结余资金支出,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 发放要求。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各村应完善申报、发放台账等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镇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水务工程运营中心和财政分局等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申报表
附件
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申报表
高府〔2024〕11号 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关于《高埗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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