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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8-13 09:42: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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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埗镇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高埗镇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埗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8日


高埗镇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大做强做优镇属企业,实现镇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高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企分开;

  (二)坚持政资分开;

  (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维护所有者权益;

  (五)企业依法依规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

  (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五条  镇属企业须严格控制层级,原则上管理层级控制在三级以内。

  第二章  镇属企业资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作为镇属企业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意见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行使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一)履行对镇属企业的预算编审、预算执行监管、业绩目标考核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指导企业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编制和管理镇属企业资本经营预算;

  (四)研究拟定镇属企业改革发展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拟定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定期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属企业资产的运行、改革发展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九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要维护镇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接受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

  第十一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提出镇属企业负责人建议人选,并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一)提出独资企业经理、副经理的任免建议;

  (二)提出独资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监事建议人选;按照出资人意愿向公司提出经理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含实际控制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招聘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命或建议任命。

  第十三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履职报告制度。镇属一级企业负责人应定期向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和镇主要领导报告其所任职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资产、产权变动情况。镇属二三级企业负责人应向上级企业作履职报告。报告材料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镇属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载明变动的事项、原因、数额、比率及人员等有关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  企业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镇属企业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

  第十五条  镇属企业的财会人员接受监事、资产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镇属企业财会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十七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由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派人会同镇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未办妥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五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制度。镇属企业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薪酬、收益分配、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计划等。年度预算实施后,及时做好决算。

  镇属一级企业每年汇总编制下属企业资产收益预算草案和决算草案,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审核后,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实施。

  第十九条  镇属企业向镇财政上缴企业收益,列入镇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镇属企业应强化预算管理,年度收支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其中:收支项目预算实际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需由镇属一级企业决策层讨论决定,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备案;收支项目预算实际增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其中因政府政策原因作出调整预算的,可相应调整本年度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属企业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镇属企业应每月将经营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上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

  第六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属企业要制定完善内部财务开支和大额资金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企业领导审批,不得自用自批。

  镇属企业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货物采购的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得报销入账。

  第二十三条  镇属企业要坚持厉行节约,不得开支与企业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无关的费用,努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镇属企业公务费用(含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通费、车辆购置费等)开支标准和财务报销手续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镇属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强化公务接待费用的总额控制,并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镇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实施。

  (一)企业合并、分立、新设立、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申请破产等。

  (二)企业对外的股权投资、参股企业、资产收购、股权或资产转让等。

  (三)企业章程制订和主要条款修改、增减注册资本,企业定位、产业分工和发展主要调整等;

  (四)企业借出、借入款项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含镇属企业之间业务);

  (五)企业30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项目(含维修)、购置货物设备和服务项目;单项变更达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购置货物设备和服务项目。

  (六)企业重大资产(不限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车辆),单件或批量账面净值合计5万元以上资产的报废报损;对外3万元以上捐赠;3万元以上应收款项减免。

  (七)企业非公开招租; 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租。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薪酬方案制定,内部机构设置等。

  (九)企业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变动。

  (十)其他须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和更新(技术)改造等;

  (三)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四)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理财产品、证券、基金、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五)其他投资。

  第二十七条  镇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纳入全面预算管理。镇属企业的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按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投资事前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随预算上报,开展5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履行以下程序:

  (一)开展项目调研论证;

  (二)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应组织风险控制和投资决策等专业委员会(由企业管理层和项目团队组成,并加入行业专家、法律、财务专业人士等顾问)评审论证;

  (三)决策层或企业经营管理班子研究决议;

  (四)完成以上程序之后,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事中管理

  镇属企业应切实加强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主要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等问题,出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问题重大的应及时书面逐级报告。同时,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投资额超过审核额度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享有股东权益的;

  (四)投资项目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实施的(其中资产评估或估值报告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一)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二)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三)其他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条  投资事后管理

  镇属企业决策层或企业经营管理班子对所决策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等承担责任。镇属企业应结合投资计划,对实际投资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编制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及建议。

  第三十一条  建立投资项目考评制度

  (一)对投资程序进行评价。主要从合法性、合规性等方面评价项目决策全过程中的程序;

  (二)对投资决策结果(决议事项)进行评价。从科学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方面评价投资事项决策(决议);

  (三)对投资项目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在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投产3年内,对投资项目实施结果(成效)及其与可行性分析的差异等组织评价工作。

  第八章  镇属企业资产转让

  第三十二条  镇属企业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或权益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的资产除外。

  第三十三条  镇属企业资产转让应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转让镇属企业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镇属企业资产转让行为经批准后,要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上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评估价进行公开处置。

  第三十六条  镇属企业资产转让可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意向受让方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况的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属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同意的;

  (二)镇属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同意的。

  第九章  建设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投资工程必须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必须坚持估算控制概(预)算,概(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实施。具体工程管理参照《高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过程管理,后期验收、竣工结(决)算、资产管理、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工作。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财政投审部门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评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投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条 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安排专业人员负责项目建设质量、安全、进度的跟踪协调及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镇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企业工程招标、招标合同、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建设工程管理台账和合同登记台账,及时督办工程进度、合同执行和审批工程进度款。

  第四十二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存在问题及其变更申请,报建设企业按审批程序确认。

  第四十三条 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后应尽快交付经营使用,以达经营收效最大化。同时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转固工作。

  第十章  物业出租管理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性物业(含土地、资源、设施等经营性资产)的出租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区域规划、政府产业引导政策以及物业的产权、用途、社会反响等具体情况实施。

  第四十五条  明确镇属企业主要职责:

  (一)作为物业出租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规定办理物业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签订等手续,并对物业出租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二)建立物业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严格规范出租行为。

  (三)统筹梳理本企业物业资源,制定合理可行的出租方案。

  (四)加强对租赁合同的管理,规范租赁合同的审批及管理流程,并于每年9月前统计下一年租赁合同到期的情况报送至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

  (五)镇属一级公司每季汇总镇属资产处置、出租交易情况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镇属企业出租报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出租方案、租赁合同模板;

  (三)物业评估报告;

  (四)内部决策纪要;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七条  镇属企业资产租赁方式包括公开招租和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资产租赁原则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承租方,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

  第四十八条  镇属企业应加强物业出租风险防控,根据出租合同依时收取租金,对拖欠租金要及时进行催收,必要时向承租方发出律师函催收。如仍未缴交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物业,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追收,避免造成租金长期拖欠。企业要加强出租物业日常管理,了解物业使用情况、结构安全、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承租方合法、合规使用出租物业。

  第十一章  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九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建立镇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相挂钩,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确定薪酬标准,并提交镇人民政府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五十条  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保值增值原则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镇属企业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以该镇属企业名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十二条  合同条款要规范、清晰,必要时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审查。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涉及提交镇人民政府决定事项的合同,应经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第五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镇属企业按照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要重新按规定签订合同。

  第五十四条  签订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跟踪执行人员传阅,并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会计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

  第十三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五条  镇属企业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企业款项必须存入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

  镇属企业要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当实行专人保管,做好使用登记,支付款项的印章应当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镇属企业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要经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的备案。

  第五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5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当月底结账时入账。

  第五十七条  镇属企业应加强债权管理,建立债权追收台账,每月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每季度应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债权,应采取强制措施保障镇属企业权益。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若因相关责任人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镇属企业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镇属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镇属企业每年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盘点结果形成报告,并报送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  因工作需要由镇属企业购买,企业领导或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企业领导或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时须将所使用的物品交回处理。

  第六十一条  镇属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计提方法和年限由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镇属企业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划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镇属企业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遵守公开、公平原则,实现阳光交易。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镇属企业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六十四条  镇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镇属企业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大额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大额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大额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镇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应指导镇属企业确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大额资产(原值)标准、选择评估机构的方式等。

  第六十五条  镇属企业资产价值评估事项由企业决策层决定,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报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镇属企业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六十七条  镇属企业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要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六十八条  镇属企业实现资金收入时,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制,交出纳收款。会计每月填写并保存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

  第六十九条  镇属企业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七十条  镇属企业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七十一条  镇属企业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应编制移交清册。

  第七十二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七十三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对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要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对确实可销毁的会计档案资料,先由镇属企业列出档案销毁清单,按规定程序办理销毁审批手续,由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监督镇属企业逐项清点核对并销毁,由监督人和镇属企业经办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五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镇属企业的财务检查和整改制度。

  第七十五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每年组织对镇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情况。

  第七十六条  财务检查结束后,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财务检查中发现涉及重大问题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必要时需向镇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及时向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十七条  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对镇属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镇属企业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建立镇属企业经济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意见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行使出资人的监督权,及时对权益受损进行纠偏,对决策造成损失进行问责,对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镇属企业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镇属企业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受撤职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担任镇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其他负责职务。

  第八十二条  镇属企业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镇属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辞退财会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镇属企业财产,非法干预镇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镇属企业摊派,强迫镇属企业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镇属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与国家、省、市及镇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及镇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意见由镇属企业资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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