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埗镇生产安全隐患问题公开公示(第五十九期)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存在隐患 | 整改措施 | 备注 |
| 1 | 广东新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责令暂时停产 行政处罚 | |
| 2 | 东莞市高埗陆壹壹日用品店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易燃物占用疏散通道; 2、车间电线裸露未套管; 3、配电箱被易燃物堵塞; 4、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3 | 东莞市高埗英华鞋材加工店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易燃物占用疏散通道; 2、灭火器未定期进行检查; 3、机械设备未制定保养检查记录; 4、切纸机转动部位缺少防护罩。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4 | 东莞市长冠装饰有限公司 | 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2、布袋式除尘器除尘管道与精密锯台连接处脱开; 3、精密锯台未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4、加工车间地面有丢弃烟头现象。 | 责令暂时停产 行政处罚 | |
| 5 | 东莞市昭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灭火器未悬挂或放置灭火器箱中; 2、应急灯未能正常使用; 3、易燃物占用疏散通道; 4、烤箱通风口周围灰尘未及时清理。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6 | 东莞市非凡箱包制品厂 | 1、生产废料堵塞消防器材,影响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 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车间存在电动车充电现象。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7 | 东莞市志德手袋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配电箱周围堆放易燃物,存在引发火灾的风险。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8 | 东莞市振泰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 1、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责令暂时停产 行政处罚 | |
| 9 | 东莞悦鲜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消防栓未能正常使用)。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0 | 东莞市高埗鑫火五金加工厂 | 1、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责令暂时停产 | |
| 11 | 东莞市高埗苏尼五金加工厂 |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3、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 责令暂时停产 | |
| 12 | 东莞市东锐塑胶原料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作业现场的粉尘未及时规范清理;(2)、双螺杆挤出机的电源线涉水且套管破损严重。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3 | 东莞市高埗菩光缘工艺制品厂 | 1、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灭火器、消防栓被杂物遮挡,不便取用;(2)、堆放可燃物料(纸板、纸箱、酥油)的仓库未使用防爆灯;(3)、堆放可燃物料仓库使用的移动电源线未规范套管。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4 | 东莞市友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未将危险化学品(电感胶、甲醇、二甲苯、混丁醇)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电感胶); 3、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电感胶1427.5kg ,甲醇800kg,混丁醇160kg,二甲苯30kg。 | 责令暂时停产 行政处罚 | |
| 15 | 东莞市高埗鸿为诚塑胶五金制品厂 | 1、一楼仓库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出口。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6 | 东莞市展宇鞋业有限公司 | 1、二楼生产车间未设有标志明显的出口。 | 责令暂时停产 行政处罚 | |
| 17 | 东莞市鑫铭工艺品有限公司 |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8 | 东莞市咏顺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1、特种作业人员(王金桂)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19 | 东莞市高埗贺富手袋厂 | 1、车间安全通道堆放物料,未保持畅通的出口; 2、烤箱外箱体放置较多易燃物料。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20 | 东莞市小熊集装箱租赁有限公司 | 1、特种作业人员(熊红军、熊勇强、熊坚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焊工证),上岗作业。 | 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处罚 | |
| 填报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填报日期:2023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