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部
ico
ico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东市监罚公告字〔2024〕第231112Z001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11-13 09:56:30  来源: 本网
【字体: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市监罚公告字〔2024〕第231112Z001号

东莞市梦攀五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当事人未取得其核准登记的公司住所物业使用权,未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属于虚假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起连续三十日发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送达公告》(东市监罚听公告字〔2024〕231008Z00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已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上述4户企业有权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上述4户企业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公司住所,属于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他人地址信息骗取登记,其不具备开设公司的条件,且导致公示信息虚假,行政监管难以覆盖,更造成被冒用地址者较大困扰,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我局认定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本处罚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4户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联系人:黄伟锋、程明亚      联系电话: 81301693


附件:东莞市梦攀五金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东莞市梦攀五金有限公司

91441900MA563F9Q9N

有限责任公司

张攀

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护安围长兴街五巷20号

东市监罚〔2024〕231112Z001号

2

东莞市潮杨服装有限公司

91441900MABT9RW69F

有限责任公司

陈勇明

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塘厦一村三巷27号

东市监罚〔2024〕231112Z002号

3

东莞市维旺五金有限公司

91441900MAC3RD4U5G

有限责任公司

麻维旺

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宝莲街东五巷160号

东市监罚〔2024〕231112Z003号

4

东莞市车佳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91441900MACD36NR02

有限责任公司

庾志佳

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高埗创兴中路6号1号楼101室

东市监罚〔2024〕231112Z004号


  东莞市梦攀五金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潮杨服装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维旺五金有限公司.pdf

  东莞市车佳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pdf




附件: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相关新闻
主办单位: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东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 : 4419000098
备案号:粤ICP备19114884号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375   技术支持:开普云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东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