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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郑某平提供劳务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案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4-09-19 10:57:23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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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案 释 法 案 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劳务人身损害纠纷法律援助案                                    

  案例报送单位:   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供稿:  广东国坚律师事务所 曾茂林               

  审稿:  东莞市司法局高埗分局 茹静瑶                          

  检索主题词:  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劳务用工、人身损害                                      

  二、案例正文采集

  郑某平提供劳务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称该公司承包了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电气工程,并雇佣郑某平工作。2019年5月23日,郑某平受雇前往指定的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厂区工作。在工作期间,2019年5月26日,郑某平在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厂区工作测电压时不幸因漏电受伤,后被雇佣方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送至东莞市高埗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随后转到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住院72天,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其中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垫付15000元、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垫付95000元,伤者自身垫付6万多元。出院后,郑某平向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经鉴定全身多处伤残,分别为一处六级、一处七级、一处八级、两处九级、一处十级,后续治疗费高达25万多元。

  由于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后续花销,让郑某平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于是2019年11月21日,郑某平决定向高埗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法援站)申请法律援助。法援站的工作人员了解到郑某平的家庭情况以及此次受到的损害后,立即受理了申请。

  【调查与处理】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作出了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指派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曾茂林律师承办该案件。曾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刻与受援人郑某平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曾律师经过分析案情,确立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原告郑某平的受伤原因认定。(二)被告责任承担问题。二审争议焦点是:(一)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335407.41元赔偿责任。(二)李某是否应就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开庭审理时,曾律师提出: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包案涉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电气工程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而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对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资质进行审查,存在明显过错。此外,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未提供相关设施设备,未履行提供安全生产的环境,导致郑某平受伤,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庭审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已拉围安全带范围”,仅起到对外警示他人的作用,与是否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无关,本案是雇员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不涉及第三人,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责任。此外,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都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戴某是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一人股东,李某是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戴某、李某并没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曾律师据理力争,同时结合法律规定,为受援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过后,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某平赔偿236245.5元。二、被告戴某对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某平赔偿320407.41元。四、被告李某对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郑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郑某平与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原告在为其工作的过程中受伤,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告受伤的原因,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原告未确认现场是否通电的情况下进行电压测试及使用万能表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由于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仅有其工作人员的陈述,并未提供原告确认调错位置导致短路的证据,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关于责任承担的问题。本案中,不能排除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原有开关设备存在漏电问题,原告在为其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场地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保障场地的安全,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对场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导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受雇于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主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未为原告提供防护用品,导致原告在工作环境中遭受意外伤害,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责任。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从事的是低压电工作业,应在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上岗作业,经查,原告郑某平持有电工作业证有效期从2013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此次作业的时间为2019年5月26日,表明原告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未复核的情况下,仍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原告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另外,由于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戴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戴某应对被告东莞市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李某应对被告东莞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承办律师始终秉承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专业精神,竭尽一切合法方法,排除困难,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赔偿,郑某平自身也存在过错,需要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的两公司因未尽到法律规定的合理义务而承担了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会积极改正。

  本案中,工作人员采取了援调结合的方法,通过调解解决了伤者前期的医疗费用问题。因伤残赔偿款及后续治疗费用较高,在各方当事人争执不下的情况下,工作人员耐心的劝说引导,伤者同意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起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办理,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获得公正的结果,另一方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发挥了法律援助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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