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23Y02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5号),涉及我市1家餐饮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高埗潮庭田锅餐饮店使用的“勺子”
东莞市高埗潮庭田锅餐饮店使用的“勺子”产品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检出”,标准指标规定为“不得检出”。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予以一般性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2〕231216Y02号)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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