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供稿: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陈雪青
审稿: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 陈志锋
检索主题词:隐患排查、事故隐患、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二、案例正文采集
广东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0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调查与处理】
该企业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022年7月22日执法部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7月29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高埗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0项第(一)档的裁量幅度:1.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并且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未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的一项长效机制,是进行企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础。为了坚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通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将人员状况、设备安全、劳动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影响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充分曝露出来,并不断改进提高,最终实现“人员无伤害、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障碍、风险可控制、人机环境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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