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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23Y02号)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1-10-09 16:41:18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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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23Y0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45号),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高埗周勇生面条店销售的“白面”和“碱水面”

东莞市高埗周勇生面条店销售的“白面”和“碱水面”(规格:装,生产日期:2021518日)产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抽检不合格的白面”和“碱水面”的数量较少,货值较低,销售量较少,且在办案过程中未发现上述白面”和“碱水面”造成了严重后果,说明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当事人提供了上述“白面”和“碱水面”食品制作原材料的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的情形上述白面和碱水面已全部售出,因此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肆拾捌元整(¥548元);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罚〔2021230910Y01号)。

该店自查分析上述两种面条制作的原料面粉都是由广东招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香满园面粉和A26穗嘉面粉,店生产的“白面”和“碱水面”其生产过程仅仅只加入自来水,没有添加任何物品,每天制作的产品数量很少,当天制作当天售完,没有必要添加防腐作用的添加剂保存,因此抽检不合格可能是面粉厂或者是运输过程中导致的。

二、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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