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23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32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高埗秋香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
东莞市高埗秋香蔬菜档经营的绿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3月24日,供应商:吴秋凤)产品,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绿豆芽时索取了采购单,并出具了供应商经营场所照片、进货台账和快检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可免于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0〕230713001号)。
该店自查分析其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绿豆芽后没有添加任何物质,上述批次绿豆芽抽检不合格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
二、东莞市高埗生林蔬菜档经营的豇豆
东莞市高埗生林蔬菜档经营的豇豆(购进日期:2020年3月23日,供应商:东莞市高埗中亚蔬菜档)产品,灭蝇胺项目检验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并提供了销售前出具的证明该批次豇豆合格的快检报告,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免予处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不罚〔2020〕230713002号)。
该店自查分析其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豇豆后没有添加任何物质,上述批次豇豆抽检不合格是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的。
三、我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将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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