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高埗镇委员会
高委〔2017〕7号
关于叶自朝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各村(社区)党工委、村(社区)委会:
镇委决定:
叶自朝 兼任高埗镇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一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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