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现将2023年第十一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企业名称:东莞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凤岗凤兴分公司
违法行为:卸油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探头丧失作用。
处罚金额: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官井头加油站
违法行为:(1)未建立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台账,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卸油口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探头失效。
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顺昌贸易有限公司超顺加油站
违法行为:(1)加油区提供二维码,允许顾客使用手机扫码付款,对顾客在加油区使用手机的行为不予以制止;(2)洗车区靠近卸油区,电线套管使用铆接方式连接且多处破损;(3)卸油区静电消除装置失效;(4)卸油区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仪无声光报警,报警时无人员响应。
处罚金额: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东莞市凤岗农机服务站
违法行为: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和建立台账,无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现场图片:
企业名称:广东广安冠德石化有限公司东莞凤岗镇天堂围加油站
违法行为:卸油口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失灵,操作人员静电消除装置无声光提示。
处罚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现场图片:
普法知识点:
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
13.1.7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3.4.6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报警器的选用和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5的有关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5.4.1.2在爆炸危险区内,除在配电盘、接线箱或采用金属导管配电系统内,无护套的电线不应作为供配电线路。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5-2019)
5.4.1.2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
第十二条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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