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宝堂(422323********3918):
你于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1月21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金凤凰大道196号之一104室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条“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规定的人员,属非医师行医,个人无诊金提成,违法所得无法查清。2025年3月11日本单位向你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于对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进行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发现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仍在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输液)。
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裁量情节:较轻: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裁量基准:从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四倍的罚款),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
我机关致电联系你到我机关案审办公室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现场明确表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由于东莞市宝堂医疗有限公司已被卫健责令停业,无法留置送达;通过邮政EMS邮寄的方式寄到你填写的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你拒绝签收。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4〕第207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4日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