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以最快速度承接“省20条”“市15条”暖企政策落地实施,大力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尽最大努力减轻疫情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冲击,结合凤岗镇实际,制定下列政策措施。
一、保障企业稳工复产
(一)加强防疫指引。主动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强化疫情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商务局、卫健局)
(二)支持企业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为疫情防控产品相关企业开辟资质审批的“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特事特办、即来即办、上门代办。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疫情防控急需重点调拨物资产能,或转产上述物资的,指导企业申报省、市资金奖励。企业生产投产后,引导企业优先将防疫物资保障辖区内企业。(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商务局)
(三)支持重点企业复产。成立企业复工专项工作组,将用工200人以上的107家企业作为复工重点服务对象,由镇商务局、工信科局、人社分局、卫健局等相关部门主动服务,指导企业有序高效复工复产。协助调度防疫物资,优先支持订单充足且防控措施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的重点企业、倍增计划企业,实现企业早日复工复产。(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商务局)
(四)加强企业用工支持。引导企业通过网络、猎头、高校、人才专场等招聘方式,尽快满足生产用工需求。落实企业人才专项奖励,在资金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对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专项支持。(责任单位:镇人社分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五)降低企业参保负担。对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缴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医疗保险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责任单位:镇人社分局)
(六)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存在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按国家及省、市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镇人社分局)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七)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对因受疫情影响遭遇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核定经营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纳税人申请依法调整核定定额。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生产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批发零售、物流交通等企业在防控疫情期间产生的直接损失或增加的相关防控费用,可以纳入成本费用核算。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相应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和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相关企业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责任单位:镇税务分局)
(八)降低企业租金负担。镇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倡导动员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工厂、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适当减租让利。严格执行工业厂房公摊和水电价格的标准规范,遏制变相提高租金行为。引入举报机制,对截留让利的“二手房东”加大打击力度,取消租约,并列入交易平台信用风险警示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市、镇和村(社区)集体工业厂房转租。(责任单位:镇农林水务局、各村(社区)、各镇属企业)
(九)降低企业费用负担。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具体按省市规定执行。落实国家关于向旅行社暂退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相关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酒店业、餐饮业、商务及居民服务业、文体旅游业、交通运输业、会展业相关企业生产经营的用电、用水,在疫情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对工业厂房、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等经营者在国家规定售电价格之外,向转供用户收取的各类加价进行持续清理规范,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镇市场监管分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执法分局、供电服务中心、自来水公司)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强化企业融资贷款保障。鼓励辖区内银行机构加强重点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地方银行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优质企业开辟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督促各银行机构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责任单位:镇财政分局)
(十一)优化企业转贷续贷服务。对申请使用市莞企转贷专项扶持资金的企业,资金使用利率按转贷银行新发放的贷款利率下浮50%计收。推广无还本续贷政策,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缩短资金接续间隔。对企业转贷所涉的不动产解押再抵押采取同时受理的方式,审核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镇财政分局)
(十二)扩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用好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扩大风险补偿白名单范围,将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纳入白名单,试点银行如为白名单企业发放贷款产生坏账,由镇财政给予风险补偿。继续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融资租赁扶持政策,对融资租赁机构为本土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并发生坏账损失的,根据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财政分局)
五、引导企业提质增效发展
(十三)实施自动化改造提升。积极引导具备条件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改造、信息化应用、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实现减员、增效、保安全,主动指导企业申请市、镇资助。(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
(十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发展。酝酿更新凤岗镇科技创新奖励政策,加大对非公经济的扶持力度,让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支持、服务和保障,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责任单位:镇工信科局)
六、支持企业拓展销售市场
(十五)支持企业海外拓展。对企业在海外自建市场拓展中心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在省外设立的“东莞制造”品牌展销中心,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参加符合市规定条件的展会的,给予企业展位费、特装布展费30%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同一展会最高资助3万元。执行市最新的企业申报出口信用保险门槛,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企业理赔,协调保险机构优先处理,灵活界定责任范围,应赔尽赔。落实进口商品关税调整的公告,积极鼓励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企业加大力度开拓进口消费品和医疗物资等市场。(责任单位:镇商务局)
(十六)统筹加大消费促进力度。结合重要节庆及电商促销节点,联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体育、旅游、会展、物流运输和房地产等行业,集成多方资源和力量,运用交叉销售、异业联盟等方式,加大力度常态化开展“乐购东莞”等促消费活动,实施丰富多元、更具活力的消费促进。(责任单位:镇商务局)
(十七)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采购单位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首付款按不低于50%执行,累计付款不超过3次。(责任单位:镇财政分局、招投标服务所)
七、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
(十八)提升企业行政服务效能。强化政府网络支撑,提倡企业一般行政审批业务网上办理,重要行政审批业务预约办理,尽量缩减行政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减轻企业行政审批负担。(责任单位:镇政务服务中心)
(十九)强化涉企法律服务支援。引导法律服务团队为受疫情影响造成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方面纠纷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免费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减少损失;为受疫情影响延误境外招标重大项目或其他紧急情况的企业,专门设立“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原产地证快捷出证、商事证明书立等可取和使领馆认证加急办理,保障货物通关、企业结汇和对外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镇司法分局、商务局)
(二十)实施政策叠加支持。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防疫期间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对凤岗镇现行惠企政策,与本政策有重叠的,企业可叠加享受。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若上级有最新政策措施,按上级政策执行。
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6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pdf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莞企共克时艰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若干措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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