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发动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举报等形式。
(一)来信请寄凤岗镇政通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四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523690。
(二)来访请到凤岗镇政通路1号行政办事中心四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公开举报奖励电话,镇扫黑除恶办:0769-87699299,公安分局:0769-87751699,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
(四)通过公共信息网络,编辑举报内容发送至镇扫黑除恶办电子邮箱,邮箱地址:fgshcejb@163.com。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涉黑涉恶线索是在凤岗镇辖区范围内发现的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线索。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侵蚀集体财政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等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闹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非法牟利、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强行阻挠施工、控制运营路线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势力。
(六)强占各类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黑恶势力;由黑恶势力操控的黑导游、黑中介等,及其引发的强买强卖、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枪”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在城乡居民区、娱乐场所,开设赌场、抽头放贷等有组织的从事涉“黄、赌、毒、枪”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八)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放贷、暴力讨债、恶意讨债、虚假诉讼及非法“校园贷”、“裸贷”,巧取豪夺经济利益,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
(一)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各类涉恶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三)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
(四)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0元。
(五)案件线索直接具体,可直接作为办案重要证据的或举报人能够进一步积极协助查处工作的,加倍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00元。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人直接向镇扫黑除恶办或镇相关部门举报,且该举报为首次举报。
(二)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符合举报奖励条件,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三)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四)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五)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不予奖励的举报线索情形如下:
(一)举报的线索,已被公安机关或其他部门核实或正在侦查的。
(二)举报人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域相关部门或依照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义务人,或举报线索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三)同案犯检举的。
(四)其它不予奖励的情况。
第八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举报线索的审核认定和举报奖金兑现工作。
(一)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由镇扫黑除恶办负责。
(二)镇财政分局确保举报奖励资金充足,举报奖金由镇政法办根据镇扫黑除恶办的认定向镇财政分局申请并发放。发放举报奖金秘密进行。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
(四)举报线索有关职能部门将予以核实,实名举报并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将于三个月内反馈核查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
(五)举报奖金在案件移送起诉后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九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材料设专人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扫黑除恶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凤岗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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