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实施意见》(粤发〔2015〕11号)、《关于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意见》(东府办〔2017〕25号)以及《关于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东人函〔2017〕239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由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应始终保持在200万元,且当资金总额不能满足周转需要时,镇财政应及时追加补充。镇财政分局设立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谁受益谁负责谁偿还”的原则;
(二)遵循“少动用或不动用”的原则;
(三)遵循“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物业出租方与劳动者协商垫付一定比例工资作为临时生活费,并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周转金:
(一)因工资被拖欠造成劳动者临时生活困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物业出租方已经与劳动者就工资垫付协商一致,但由于自身资金不足、不能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物业出租方向属事部门(属地村)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后,由属事部门(属地村)提出申请,经镇政府相关部门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
(二)经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工资的情形。
第六条 向物业出租方周转资金的具体数额,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决定,原则上以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为标准,按垫付工资的劳动者人数,每人最多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申请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应当填写《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八条 同意物业出租方申请周转金的,属事部门(属地村)与物业出租方签订资金周转协议,明确资金用途、资金总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属事部门(属地村)再与镇人民政府签订相应协议。
第九条 属事部门(属地村)、人力资源、公安、司法、法庭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积极向物业出租方追回已经周转使用的资金。向物业出租方追回的垫付工资款项,应当优先偿还周转金。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周转金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欠薪应急周转金申请审批表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