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文)、《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财〔2016〕40号文)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政务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凤府办〔2016〕41号文)等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和征地拆迁)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资金、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勘察、检测、图纸设计、预算、审图、招投标及监理等费用);
(六)镇属全资企业及镇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七)中央、省、市驻凤岗单位利用本镇财政性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二)坚持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相结合;
(三)坚持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
(四)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
(五)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基建工程项目从属性上分类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务设施建设和征地拆迁等,从建设主体范围涵盖本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凤岗单位。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土建工程、市政道路、桥梁、河道设施建设、办公场所修缮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及建设进度;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路灯、广告、绿化、环卫、桥梁等市政项目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镇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负责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及日常维护管理;拆迁办负责征地拆迁的工程管理和补偿安置;纳入镇资产经营公司统筹管理的基建工程项目,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监督、合同管理、工程款支付、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管理镇属固定资产;镇财政分局负责工程款统筹管理、年度支付计划、拨付、核算及每年年初对全年工程立项总计划规模提出建议,并对基本建设工程的最高报价、工程变更和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其他单位按本办法办理相关的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和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立项
第六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凤岗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作为工程项目立项审批依据。《会议纪要》由相关部门放入工程项目立项档案保存。
第七条基建工程立项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严格按照镇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执行先报批后实施。凡属应急工程的,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然后再补交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所有工程项目(含工程配套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以预算价进行立项,具体如下:
(一)30万元(不含)以下的,直接由镇分管领导审批立项,并每月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立项;
(三)100万(含)以上的,经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由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应按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分工或由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指定该项目的镇分管领导,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督查落实。
第三章 征地拆迁赔偿、审核
第九条征地拆迁项目的审核。征地拆迁重建工程类的建设流程参考基建项目实施,征地拆迁赔偿款项审核参照以下程序。
(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商业开发征地拆迁项目由拆迁办负责丈量,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现场复核丈量项目补偿面积等数据,并出具审核意见书。拆迁办按市镇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计算补偿金额,完成后形成拆迁补偿协议书样式并附上拆迁清单。
1.以单户被拆迁户为单位,征地拆迁补偿在市、镇有关文件补偿标准内,合同补偿总价30万元(含)以内由镇有关领导审批,不再提交镇长政务办公会议和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2.以单户被拆迁户为单位,合同补偿总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提交镇长政务办公会议;
3.以单户被拆迁户为单位,合同补偿总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
4.拟提高补偿标准或灵活方式(包括置换、货币等形式)给予额外补偿的征地拆迁项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讨论。
(备注:以上合同补偿总价均包含第三方评估价)
(二)拆迁办凭镇长政务办公会议或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
(三)拆迁办凭拆迁补偿协议书样式及相关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四)合同签订后,拆迁办将合同送镇财政分局或资产经营公司,镇财政分局或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合同内容办理付款手续。因情况特殊的,经请示镇主要领导后,由拆迁办先行与被拆迁户签订合同,并按以上程序补办有关的审核手续。
第四章 预算评审
第十条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图纸和预算,送财政分局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审中心)进行评审。
(一)5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编制预算,项目主管部门讨论决定(总价、下浮率等),结果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二)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工程由相关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书,送镇住建局预算室审核,结果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三)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工程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无法出具施工图纸的工程除外,如清淤工程等)和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图纸和预算,送镇住建局预算室审核,结果报镇分管领导审批;
(四)如工程无法提供有效施工设计图纸的,项目主管单位应确认工程量并送建设单位(资产公司)签章后,再送相关预算评审单位审核。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审图、咨询、预算、施工、检测、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需登记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企业库中,方可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投标。建设规模较大的工程施工图纸须经过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审查及优化后,方可报送审图机构审查。
第十二条工程配套服务类项目按我镇《凤岗镇工程服务类企业储备库采购使用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工程配套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最高限价依据,并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来源、项目管理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检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信用证明;
(三)参加招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并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程序,制止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下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组织,财政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投标,并接受市相关责任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做到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选择投标人条件公开、中标条件公开,并制定操作规则,规范办事程序。
第十五条镇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应急工程等除外)。工程预算价超过30万元按规定无需进入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由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下浮率。《会议纪要》作为工程项目立项和合同签订的依据,并放入该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施工单位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签订合同单位名称相符。合同的起草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统筹管理的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检测、图纸设计、预算、审图、招投标、施工及监理等项目)以镇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签署,其他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名义签署。为明确职责,在合同签订之前由镇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合同内容及条款审核把关,并在签名确认前确定合同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工程合同签署权限:
(一)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资产经营公司、项目镇分管领导在《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合同签订呈批表》(附件8)上加具意见后,镇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依据《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合同签订呈批表》(附件8)签订合同,申请单位于次月15日之前将上月签署的《凤岗镇基建工程合同(30万元以下)清单­­­月份汇总表》(附件7)提交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资产经营公司、项目镇分管领导在《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合同签订呈批表》(附件8)上加具意见后,镇资产经营公司法人依据《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合同签订呈批表》(附件8)和《会议纪要》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并负责对合同进行编号跟踪管理。
第六章 工程变更及评审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于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严禁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各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送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由于地质勘察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设计失误、遗漏、粗糙,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经核算属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履行合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四)除了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若为了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五)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现场照片或录影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影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增减变更呈批工作分别由镇住建、公用事业、农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拆迁项目不涉及工程变更。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对单次变更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进行审批后,组织监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政分局等部门到现场确认工程量并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附件4),经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后纳入工程结算。
(二)对单次变更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书面上报,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进行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凤岗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组织监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政分局等部门到现场确认并计算变更工程量并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附件4),经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后纳入工程结算。
(三)对单次变更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主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提前书面上报,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进行审批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由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具体按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结果执行。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组织监管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财政分局等部门到现场确认并计算变更工程量并填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附件4),经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后纳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二十四条财政分局财审中心原则上只对工程单项变更增加预算价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进行审核,送审资料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工程变更中单项设计变更的施工图纸由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工程预算书由有规定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二)提供相关的立项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审核变更工程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四)对变更工程增减的数量、单价及取费标准等进行审核;
(五)工程变更中参与大宗建筑材料市场询价等。
第七章 工程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关于工程相关的检测、审图等服务费用以及紧急重点工程,应优先考虑安排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由镇财政分局统筹管理,镇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支付并直接拨付至建筑承包商账户,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执行“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支付原则。施工单位、物料、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相符,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七条工程款应按《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进度情况表》(附件5)和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建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合同、工程预(结)算书、《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进度情况表》(附件5)和《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付款计划表》(附件6)安排工程款支付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合同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九条单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同一单项工程中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或其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三)变更工程价款由有规定资质的公司进行编制,按规定经镇财政分局审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
(四)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经审核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书作为同期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支付方式按镇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支付比例为按财审金额的60%支付,余下进度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清算。
第三十条工程款项的拨款,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项目主管部门安排专人于每月25日前将《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进度情况表》(附件5)报送镇资产经营公司。
(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情况,并结合财政资金年度支付计划安排情况,编制次月《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付款计划表》(附件6)送镇资产经营公司后,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核后,按计划支付工程款。
(三)镇财政分局依单位申请负责制定工程款付款计划规模控制数,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到年末由财政分局按预算法收回未使用的基建工程项目资金额度。工程款支付审批权限:
1.合计金额在20万以下城建、市政、征地拆迁工程款由财政分管领导审批,且累计不得超过当月支付计划,如果超过当月支付计划不再审批;
2.合计金额在20万以上城建、市政、征地拆迁工程款由财政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呈镇长审批,且累计不得超过当月支付计划,如果超过当月支付计划不再审批。
(四)超过支付计划规模部分的工程款,由镇资产经营公司送镇长审批或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五)工程款支付手续审批后,镇资产经营公司通知建筑承包商开具税收发票办理取款手续。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建单位必须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监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分级负责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工程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工程质量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十二条成立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小组,由项目的镇分管领导担任验收小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由城建、市政、水务等镇分管领导或项目主管部门领导担任,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财政分局、公用事业中心、农林水务局、资产经营公司等指定一名负责人任成员,主持人由建设单位(资产经营公司)人员担任。以上部门及项目使用单位须派员参加每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项目镇分管部门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结算工作,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和竣工图纸发给每个参加验收的成员单位,并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整改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核查无误后即可组织验收,若相关单位有异议,将退回施工单位补充资料。七天内相关单位无异议并在《凤岗镇属重点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签字盖章。项目验收后,即行移交接收管理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在《关于印发〈凤岗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凤府〔2005〕31号文)发布前(即在2005年7月8日前)的工程建设项目,如技术资料档案不全,但经使用3年以上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同时经补充资料后仍然不齐全的,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组织验收结算。
第九章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后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合同价3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送财政分局财审中心进行审核,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项目主管单位送镇住建局预算室审核,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三)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和复核后送建设单位加具意见,送财政分局财审中心或镇住建局预算室进行审核。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财政分局财审中心或镇住建局预算室评审。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将审核如下资料:《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3)、《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附件4)、相关会议纪要、施工变更图纸、经审核的工程变更审核书、工程补充合同或协议、分包合同及相关资料。
(五)镇财政分局财审中心或镇住建局预算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
(六)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财政分局财审中心或镇住建局预算室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为认可,经镇财政分局或镇住建局预算室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结算审定价签订变更工程补充合同或协议。
第十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同时将该项工程所有建设资料及验收结算资料整理归档,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室保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完工工程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已验收和结算但未付清工程款的可通过应付帐款科目核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镇财政分局、住房规划建设局、拆迁办、农林水务局、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应自行制定本单位关于基建工程管理工作的操作规则。
第三十九条全资镇属企业及镇属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工程项目基建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文中未标示所提工程金额含下限不含上限)
附件:1.凤岗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评审项目完成初审计划时限表
2.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立项审批表
3.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工程变更审批表
4.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
5.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进度情况表
6.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付款计划表
7.凤岗镇基建工程合同(30万元以下)清单­­月份汇总表
8.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XX)合同签订呈批表
(备注:XX表示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等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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