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解读: 《凤岗镇工程服务类企业储备库采购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服务类企业选取行为,公平、公正地选择质优的服务类企业,加快工程进度,提高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综合水平,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为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及财政分局共同建立和监督使用工程服务类企业储备库。
第四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委托社会代理服务机构或镇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相应的工程服务类企业纳入储备库。
第五条 储备库企业的资质类别应满足凤岗镇财政投资的各类工程所需要。
第六条 储备库企业资质一般为乙级或乙级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储备库企业应取得有效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 储备库内的企业服务年限一般为2至3年。凤岗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在服务期限前3个月,通过公开采购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企业补充入储备库。
第九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与储备库内企业签定《凤岗镇财政性投资工程协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合同》。
第十条 服务类企业原则在储备库中按专业资质进行选取,如储备库中没有相对应专业资质,需通过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另行选取。对于设计和勘测专业,工程项目估算价低于100万元、或服务费低于5万元的,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自行选取服务类企业。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分管单位如要使用储备库内企业,应向镇住房规划建设局申请实施选取。(附件1)
第十二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应使用公平、公正的方式从储备库中选取工程具体的服务类企业,如:摇珠、循环轮号等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工程的特殊性、项目分期实施的连续性及服务企业的技术水平、承接业务量等因素,服务费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单位经部门工作会议讨论后,直接从储备库进行选取委托并形成会议纪要,报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作为其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采用摇珠方式的,摇珠前应向分配企业发布该工程的相关概况及计费标准的信息,由工程项目分管单位、镇住房规划建设局、镇财政分局、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参与工程项目服务类企业摇珠现场会,并按相关规定作好记录。(附件2)
第十五条 采用摇珠方式的,同种专业有三家或以上企业的服务,上轮中签的企业应在本轮摇珠会进行轮空。
第十六条 采用摇珠方式的,服务分配会议应确定排名,第一名为具体工程服务企业。第一名不接受具体分配,可选取第二名为具体工程服务企业,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若所有参与服务分配会议的企业不接受服务,由镇财政分局发出服务分配失败书,报镇项目分管领导后经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镇党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采用政府采购方法、工程招标方法或直接确定储备库外的服务类企业。
第十八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对通过摇珠、循环轮号、直接选取的服务企业发出通知书(附件3);对不接受摇珠分配的企业进行登记。若储备库内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拒绝参与会议或分配,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取消其从事凤岗镇财政性投资工程服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派相关人员与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联系开展业务工作,并按要求时间内提交成果;项目分管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对接;若企业超过十个工作日仍未进场对接的,视为拒绝分配一次任务;若企业对接完成,两次以上未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内容,视为拒绝服务。
第二十条 工程的具体服务合同收费,应参照相关的收费标准,以预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的预算价格作为服务收费基价计费,下浮20%后,签定服务合同;或者通过镇领导会议讨论后确定具体合同收费。勘测、设计类专业的服务费低于5万元的不再下浮,5万元以下的储备库外的企业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具体服务合同签定,应按照《凤岗镇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应建立对储备库内企业的考核制度,每年至少两次对储备库企业的技术、服务水平等,进行不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作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从储备库除名,取消其从事凤岗镇财政性投资工程的服务资格。项目分管单位对具体工程的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附件4),并上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内容纳入对企业的年度考核。储备库内企业若两次以上未按我镇工程主管部门的规定时间提供工程服务,则取消入库资格,并不予以参与下一次工程服务类企业的采购招标。
第二十三条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应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及时补充相应资质的企业入储备库。
第二十四条 特殊工程(市财政出资或补贴)服务类企业的确定,经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镇党政领导班子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可按照市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标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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