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凤岗镇汇商花苑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分配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和《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供应对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我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我镇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配租房源
汇商花苑公租房位于凤岗镇塘沥村东深街,共14套。户型为二房一厅一卫一厨,每套建筑面积为58.46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我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1元/平方米收取;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我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3.69元/平方米收取;
超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我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9元∕平方米收取;
在本镇就业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以上租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但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四、意向登记
我镇公租房轮候对象可到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进行意向登记,意向登记时间以网上公示日期为准。
五、配租安排
(一)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二)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租房,选房后在凤岗网及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三)配租对象选房通过公示后镇住房规划建设局发出《凤岗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确认书》到镇资产经营公司。
(四)申请人与镇资产经营公司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3年。
(五)配租对象放弃选择公租房或选择公租房后未在一个月内签订《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保障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签订合同后的其他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进行。
六、使用管理
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批、配租、年审等工作。镇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公租房资金收取、资产及物业管理等工作。
公租房的租金收取应设专项资金账户,专项用于公租房的维护和管理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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