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23〕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东财〔2021〕20号)、《关于加强镇街(园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府办函〔2023〕608号)等文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使用镇财政性资金在凤岗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凤岗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零星工程类项目执行。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规避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四)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章 项目建设主体
第四条 除实行统一建设管理和实施代理建设外,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根据政府职能分工要求,项目建设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其职责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业主单位可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镇工程建设中心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新建的道路、桥梁、改造工程、边坡治理等工程,以及由财政投资、工程预算价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确定后,项目建设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明确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全过程财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预算编制、工程款申请、会计入账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若中途确需变更建设单位的应办理项目移交,确保项目建设不受影响。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立项:
(一)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作为一般项目支出按《凤岗镇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凤府〔2023〕8号)管理;
(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定;
(三)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凤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凤府〔2019〕46号)规定办理立项。
(四)应急工程项目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立项。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经镇党委、镇政府审定的投资规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规模调整按《凤岗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凤府〔2019〕46号)规定办理;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资规模调整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投资规模增加幅度不超过原投资规模的10%(不含10%)的,报分管项目单位的镇领导审批;
(二)投资规模增加幅度超过原投资规模的10%(含10%)的,报镇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工作会议审定。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包括工程勘察、检测、图纸设计、预算、审图、招投标、监理、征地拆迁、施工工程等全部建设成本。在编制和审批可研等立项文件时,避免出现多计费用、漏项漏量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前期工作经费的,应按《凤岗镇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凤府办〔2019〕25号)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政评审
第十一条 财政评审是指镇财政分局组织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投资估算评审由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财政评审业务由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结果应分别作为投资规模控制、批复项目概算、项目招标、拨付工程价款及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向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提出重新评审的,需经分管项目单位的镇领导和分管财政的镇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和结算财政评审范围如下:
(一)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等由项目单位或由其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负责审核。由项目单位审核的,项目单位需出具书面审核结果;
(二)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等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三)工程预算价(或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预算、结算等由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政评审范围如下:
(一)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镇财政分局负责批复;
(二)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或符合资质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由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批复情况报镇财政分局备案。
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单位按中标价或采购价与施工单位、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合同,作为办理款项拨付的依据。
第十七条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概算批复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总额(或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在不突破政府工作会议审定同意的总投资额)的前提下,需另增加概算批复(或政府工作会议审定)没有包含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内容(检测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单位的镇领导审批;
(二)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提交镇政府工作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按规定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实施决策过程管理,并以签订合同作为办理款项拨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原则上由建设单位负责人代表签订,因工作需要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签订的须办理书面委托。由于政府工作分工,建设单位委托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事宜的,可由受托部门负责人代表签订合同。以政府名义商议的事项,由政府代表或按相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文本内容及合同管理方面:
(一)合同文本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如有需要可向有关方面咨询意见;
(二)同一份合同不应涉及多个政府投资项目内容,如确实发生此类情况,建设单位应拟定该合同费用按项目分割的合理办法,以及列明按项目分割的金额;
(三)合同签订份数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办理各项业务需要来确定,确保各项业务办理不受影响。
第六章 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的管理,对于同一单项工程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应按一个单项变更工程计价,严禁拆分设计变更规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是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索赔等事件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合同协议的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补充协议行为,包括设计变更、现场变更、索赔等形式。经各方书面确认的签证资料才能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单位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必须附有工程签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实行技术经济分析,优化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的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送获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 工程签证内容及形式要求。
(一)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上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
(二)工程签证应以合同协议为依据,与建设工程项目不相关的内容或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签证,不得凭口述或回忆补办签证。
(三)地质勘察报告出现与实际情况不相符、设计失误、遗漏、粗糙等,引起工程变更需要进行工程签证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确认。经核算,属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履行合同职责的,建设单位应追究其责任。
(四)除由承包单位代购的材料设备和代付的款项外,建设单位原则上只在签证工程签证报告中签认工程数量,而不直接签认单价和金额。为便于管理和控制,可暂定签证事项的单价或总价,工程竣工结算时再调整。
(五)工程签证报告应附工程变更签证单、图纸及说明等相关依据。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产生的背景、原因、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现场照片或录影等。隐蔽工程、拆除工程必须附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坚决杜绝内容不明、没有详图和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有增加工程量和材料用量的工程签证。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由建设单位填写《凤岗镇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件1),按《凤岗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办法》(凤党政综办〔2024〕2号)执行。
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确认并计算变更工程量并填写《凤岗镇基本建设项目现场查勘签证记录表》(附件2)及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加具意见后纳入工程结算。
第二十六条 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原则上对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100万元以上的变更工程进行审核,送审资料和审核内容如下:
(一)工程变更中单项设计变更的施工图纸由有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工程预算书由有规定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二)提供相关的立项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审核变更工程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完整;
(四)对变更工程增减的数量、单价及取费标准等进行审核;
(五)工程变更中参与大宗建筑材料市场询价等。
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要严格执行“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支付原则。施工单位、物料、服务供应商提供的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相符,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支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转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市〔2019〕3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工程合同进度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80%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并结算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三十条 变更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及比例。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是指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单位发出的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同一单项工程中由相同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单项变更工程价款或其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作为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已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二)变更工程已按要求完成施工,质量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工程量已核实;
(三)单项变更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上或累计工程变更增加100万元以上,经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变更工程价款的审核书作为同期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支付方式按镇相关财务制度办理,支付比例为按财审金额经审批金额的80%支付,余下进度款的支付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二条 已完工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分管项目单位的镇领导作为验收小组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工程项目的验收及结算工作,项目单位应提前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和竣工图纸发给每个参加验收的成员单位,组织各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并将整改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并核查无误后即可组织验收,若相关单位有异议,将退回施工单位补充资料。7天内相关单位无异议的,在《凤岗镇基本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证书》(附件3)签字盖章。项目验收后,可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接收管理。
第九章 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应于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后次日起三个月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书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要求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单位不具备编制结算书能力可委托有规定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合同价50万元以上的竣工结算项目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
(三)建设单位进行初审、复核并加具意见后,报送至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东府办〔2023〕18号)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核实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
(四)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承包单位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评审。
(五)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和镇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书应在10天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没有提出意见的,则视为认可,经镇财政分局核实后,可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所确定的金额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建设单位应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将完工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已验收和结算但未付清工程款的可通过应付账款等科目核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单位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引用文件若进行修订,则按最新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凤岗镇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凤府〔2020〕17号)同时废止。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凤岗镇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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