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民安居房(个人建房及联户建房)建设管理,强化农民安居房施工监管,保障农民安居房施工质量安全,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东府〔2020〕28号)、《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农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东建质安〔2019〕10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农房建设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二条 建立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加强我镇农民住房建设,引导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和完善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农民住房管理政策宣传与业务培训,指导各村(社区)按照流程规范开展农房建设申报和施工管理工作,建立农房报建管理台账,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联审联办,审核是否符合农房建设标准,开展农房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各部门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镇农林水务局负责指导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房建设过程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表决及公示;审核申请人“一户一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组审核公示情况等工作,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本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镇城管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各村(社区)落实农房违法建设常态化巡查、台账校核与处置工作,审核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建行为未处理,强化巡查制止和快速处置机制,建立违建举报机制,农房违建施工禁止供水供电机制,做好新增农房违建的发现和处置工作,参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
镇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建立我镇宅基地及农房管理台账,核查申报户家庭宅基地使用和权属情况,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过度期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出具宅基地和农房查询意见。
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审查农房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划定农房禁建区和可建区等区域,审查农房方案是否符合规划建设要求、风貌管控等。协调镇不动产登记中心做好补办不动产权证、联户建房宗地合并、宅基地过户、农房过户、农房验收后办证等工作,出具不动产权证查询意见。
属地村(社区)负责核实申请人和申报房屋的基本情况、报建房屋土地和建设区域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人家庭在本村(社区)的宅基地房屋和农民公寓的情况、“一户一宅”原则以及建筑红线的划定,协调建筑红线四邻签名确认工作,确认相关权利人是否有异议;对申报房屋和家庭宅基地房屋进行公示、对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协调处理农房建设纠纷;核查农房施工放线验线和复线;对农房施工规模和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落实农房违建发现上报工作;监督违章施工农房业主限期自行拆除违章部分,参与对违章施工农房实施强制拆除;参与房屋竣工验收。
镇综合治理办、公共服务办、公安分局、不动产管理中心、网格管理中心等镇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协助做好农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村(社区)作为农房建设监管主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申请和监管工作;配备专职农房建设管理人员,建立监管台账;结合网格管理员的日常巡查,根据入格事项,实施动态巡查监管,落实农房建设公示制度,加强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监管职责。监管技术力量薄弱的,建议聘请监理公司协助农房建设监管工作,发现违规、违法施工行为及时上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分局。
第四条 农房建设单位(业主)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现行规范要求出具正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监管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提供合规、合法报建图纸,依法建设,在农房施工完成后,将基础检测和主要材料的送检报告提交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通过后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条 农房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组织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农房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上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村(社区)进行监管登记,建立监管台账。
第七条 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在“东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镇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及属地村(社区)等单位现场核实,对符合规划、质量合格的农房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以不定期开展巡查的形式,针对已完工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使用的农房进行专项排查,督促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可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向供电、供水部门申请临时水电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后凭《农房验收意见表》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农房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民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民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在总建筑面积符合第十条(一)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建筑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过23米。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
第十一条 监管台账
(一)依法办理农房报建审批后,该农房建设项目应在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所属村(社区)办理监管登记手续,建立监管台账,收集以下资料:
1、农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登记表各一式四份,建设、施工单位必须签章,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村(社区)、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持一份。
2、施工图纸电子版一套(含PDF版和CAD版)。
3、脚手架施工方案和模板工程方案各一份,农房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一份。
(二)监管台账应明确各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准建范围、施工进度等。
(三)各村(社区)应于每周将“在建工程监管进度台账”上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十二条 公示制度
(一)落实农房建设公示制度作为现场核准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之一,列入文明施工部分进行监管。
(二)农房建设项目在所属村(社区)进行登记后,经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城管分局、自然资源分局、规划管理所等部门组成的核查组联合进行实地核查且符合要求的,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公开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建筑平面图、建房层数、面积、施工单位及人员等信息,自觉接受政府和村民的监督。
(三)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分局与村(社区)负责公示牌设置的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镇范围内,依法报建的农房建设项目纳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范围,采取镇、村(社区)两级监管模式,具体如下:
(一)农房建设项目施工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并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现场应由具备相应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至少配备一名经培训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有条件的还可购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保险)。
(三)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如脚手架、模板工程等应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标准和规范要求搭设,脚手架需搭设全钢脚手架,外排内侧挂设绿色工程用安全网。模板支撑系统严禁使用木支顶,优先采用钢管、套扣、轮扣、碗扣式模板支撑系统,并按要求做好临边洞口等防护措施。
(四)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的物料提升机,经施工企业验收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简易木架支撑的吊装葫芦等吊装设备。
(五)农房建设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电气安装、拆除等作业应由持证电工负责操作。
(六)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采购正规企业出产的合格产品并保存出厂合格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七)农房地基基础一般分为天然基础和桩基础两种,天然基础施工,当地基开挖至设计标高未作承台施工前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测,桩基等重点部位应对其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进入下一步工序。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应自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地基(触探)、桩基检测(小应变),并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作为地基基础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依据。
(八)农房建设单位(业主),在施工至二层及顶层楼板、模板制安与钢筋绑扎完成后,混凝土浇捣前,需通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人员及村(社区)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建设单位(业主)及施工企业现场提供工程的报建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等资料配合检查。
(九)每季度将对至少20%的在建农房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在建筑原材料和构配件进场后应及时送检,主要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砌体)应保存出厂合格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实体中。若发现不合格,将要求其作退场处理。若已用于工程主体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按相关规定对工程实体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使其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主要建筑材料的监管要求如下:
(一)混凝土材料的监管要求
1、施工现场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应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2、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应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一组,每浇筑100m³(立方米)取样一组,不足100m³(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二)钢筋材料的监管要求
1、每一次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同种规格型号、批次(号)每60t(吨)取样一次,不足60t(吨)仍取样一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每层楼钢筋接头都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水泥材料的监管要求。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砌体材料的监管要求。砌体材料到场后,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农房建设施工期间村(社区)必须加强检查,发现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及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施工行为,视为违规施工行为处理,应立即通知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当事人规劝,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第十六条 农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施工现场公示牌的建筑物占地面积、平面布置、层高层数、总建筑面积等图纸具体要求进行施工。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第十一条的施工行为,视为涉嫌违法建设施工行为处理,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停工通知书》,及时抄告镇城管分局进行跟踪处理,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镇城管分局处理复函后,经核实该农房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中建设标准的,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复工。
第十七条 我镇将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追究追责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措施保障,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做好农房的监督工作。一是经联合检查组巡查发现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擅自使用的农房,供水、供电部门不得安装正式水电设施。二是将农房管理工作作为各村(社区)两委干部年度考评评分工作扣分依据之一。三是制定《凤岗镇农房、限额工程建设及既有自建房管理责任承诺书》,由各村(社区)负责人签订承诺书,落实承诺制,若村(社区)在农房监管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知情不报、虚报事实、包庇纵容等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村(社区)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凤岗镇农民安居房建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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