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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废止)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0-08-13 17:40:58  来源: 凤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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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凤岗镇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大在产业发展要素投入,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提升我镇产业综合竞争力,夯实高质量发展经济基础,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镇财政分局在2020年至2022年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三年共计6000万元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镇辖区内企业倍增发展、技术改造及信息化投入、节能降耗、进入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留住人才、招商引资等项目进行奖励和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公开透明,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引导带动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充分发挥引导和激励作用,带动产业高级化,打造专精产业经济强镇。

  (三)加强监督

  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支持重点企业培增发展

  第四条  倍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倍增企业在我镇统计主营业务收入(以镇统计办数据为准)较上一年度增长5000万元以上(含)的,每增长5000万元奖励25万元;较上一年度增长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累计封顶50万元。

  第五条  倍增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按企业在我市银行机构开展的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所产生的实际利息支出总额(贷款实际年利率最高不超过7%,超过的按7%计算;不包括提前还款所产生的额外利息部分),给予10%的贷款贴息补助。每家企业贷款贴息年度总额封顶20万元。

  第六条  倍增企业人才生活补助。支持企业留住经营管理、技术骨干等中高层人才,按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3个档次(一档:4亿元以上;二档:5000万元以上,4亿元以下(含);三档:5000万元以下(含),分别给予3个、2个、1个名额指标,每个名额指标给予5000元生活补助。

  第七条  倍增企业普惠性政策奖励。企业申领镇内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奖励项目除外)及镇科技创新等普惠性财政政策项目,实行定向倍增扶持,按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给予政策奖励上浮,最高上浮100%。

  本章仅适用我镇认定的镇级“倍增企业”并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达标”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及信息化投入

  第八条  技术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工业投资及工业技改投资。企业年度工业投资投入金额每满500万元,给予5000元奖励,如资金同时纳入工业技改投资的,每满500万元,给予7000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改投资两个申报条件,就高金额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工业投资及工业技改投资金额以统计一套表系统实际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  制造业升级改造应用。企业的智能制造、机器换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设备技术改造应用项目,通过市级以上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的,按市级以上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信息化及工业互联网建设。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业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等信息化应用项目,通过市级以上认定并获得财政奖励的,按市级以上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贴息。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科研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等设备,对获得市认定和奖励的,按市财政融资租赁贴息1∶0.1给予配套贴息。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贴息20万元。


  第四章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第十三条  企业绿色清洁生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累计获得奖励不超过8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对获得认定为市级以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照市级以上财政奖励1∶0.5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奖励最高20万元。

  第十五条  节能先进项目奖励。对被评选为东莞市节能先进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章    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第十六条  市后备上市企业。企业获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挂牌新三板。企业首次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并购项目。支持我镇有并购能力的上市及上市后备企业、新三板企业、平台类国有企业等开展产业并购,打通从并购主体、融资资金、中介服务机构到并购标的业务链条。对获得市认定和奖励的企业并购项目,按市财政奖励1∶0.1给予配套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九条  企业上市。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在境外(包括港、澳、台)等挂牌上市,挂牌主体注册地在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且挂牌后在我镇年度纳税额达1亿元或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上市注册地迁入我镇。企业将挂牌上市主体注册地从镇外迁入我镇,承诺五年内不迁出,且迁入后3年内在我镇年度纳税首次达1亿元以上(含)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章    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企业获得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战略实施。企业获得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标准化战略实施专题项目资助的,给予1∶0.1配套奖励。


  第七章    支持企业留住人才

  第二十三条  留住各类高层次人才。对获得我镇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资金的正高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人才、硕士研究生在我镇工作并购买社保的,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500元的住房补贴,按年申请,同一人最多可申请3年。

  第二十四条  留住企业骨干人才。对工业企业技术骨干及中高层人员,按年薪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50%奖励至个人。其中,对年纳税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个奖励名额;对年纳税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2000万元增加1个奖励名额。每个奖励名额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第八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五条  重大工业项目。对顺利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业建设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投资数据以镇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九章     其他扶持奖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小升规。企业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以纳入统计一套表系统填报报表为准),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纳入规上工业企业,且入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30%以上(含)的,再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七条  镇内工业企业产业链生态圈发展。每年设立200万元生态圈资金池,建立镇工业企业合作供需平台,鼓励镇内企业配套形成生态圈。当年镇内企业(同一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有同一股东等情况除外)相互配套加工业务合同或协议实际完成交易额累计总额每500万元,奖励付款方2万元。单家企业同一年度封顶奖励20万元。若当年申请本奖励项目总额超200万元,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企业获国家、省、市资金扶持或项目认证,但镇一级暂无配套奖励政策的项目,可提交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按“一事一议”形式予以1∶0.1配套奖励,国家级项目封顶奖励100万元,省级项目封顶奖励50万元,市级项目封顶奖励20万元。


  第十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  依法在我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实行独立核算;

  (二)  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三)  符合我镇产业发展导向;

  (四)  申报项目涉及多级奖励的,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资金实际到账后再申报镇级奖励,认定类项目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文件公示后即可申请;

  (五)  本办法中的企业纳税额为入库期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合计。

  第三十条  在项目申报前三年内(自申报年度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结束日止),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资助:

  (一)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相关部门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没产品的。其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没产品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二)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累计受到3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含单次1000元及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含海关行政处罚);

  (三)  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  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已享受镇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奖励的、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等其他不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如实按照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具体申报程序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制定年度申报指南。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  申报专项资金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将其列入不良名单并予通报,三年内不得申请奖励,已经获得的奖励应全额退还,该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共同承担退还奖励的责任;如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  建立资格核准机制,严格申报人资格。申报专项资金须由申报主体工作人员报送申报资料,须出示身份证、工作证,不接受中介公司申办;

  (三)  同一申报主体或同一项目获各级奖励、资助进档升级的,只追加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不作重复奖励;

  (四)  申报项目获得的镇级奖励资金不高于该项目获得市级或以上的奖励资金;

  (五)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资助须用于改善企业产业发展基础条件,优化企业创新营商能力,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采取核准制,是指申报项目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和奖励,由镇工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的审核制度。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和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每年奖励金额不超2000万元,当年申请项目奖励总额超出当年限额,按照比例对企业奖励资金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企业每年度享受本办法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纳入计算范围),且不超过其年度财政贡献镇级留成。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止。适用于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且获得各级认定或奖励的项目(其中包括在2020年1月1日前获得各级认定,但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才获得各级奖励的项目)。

  原《凤岗镇关于推进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方案》(凤府〔2017〕1号)和《凤岗镇关于推进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工作方案(2018年修订)》(凤府办〔2018〕20号)同时废止;镇级“倍增企业”增企业”年度考核达标企业按本办法执行奖励。

  本办法实施期间对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如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其他需要将再行调整,具体由镇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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