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作用,减少事故发生,现将2024年第六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公民姓名:(1)林某某。
违法行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处罚金额:(1)对林某某个人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现场图片: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配料区及相关配料
普法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相关附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