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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圆梦空间造型美发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26-01-30 11:47:51  来源: 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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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凤岗圆梦空间造型美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黄茂云):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兴业街93号104室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54,裁量情节:较轻:首次发现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处罚裁量基准:从轻: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凤综执罚告字〔2025〕第2047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将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袁嘉亮、伍党

  联系电话:0769-87776396

  单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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