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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连续8年(2017-2024)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序号3,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凤综执罚字〔2025〕10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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