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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你(单位)连续8年(2017-2024)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序号3,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从重裁量档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综执听告字〔2025〕第100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依法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就上述行政处罚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进行陈述、申辩,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到东莞市凤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地址:东莞市凤岗镇排沙围路1号)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将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凤岗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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