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限期内未申请补办校验手续,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东莞市大朗镇卫生健康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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