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以下6家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申请2021-2022年度医疗机构校验,现责令其在20日内(2022年8月9日前)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
东莞市大朗镇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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