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工作部署,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问题,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各类改革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东职转〔2018〕35号)文件要求,经镇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二批)》。
对已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行要求办事人提供,开具证明单位也不再开具(市外单位确实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本着方便办事人的原则予以出具)。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优化办事流程,修改办事指南,确保事项取消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大信息共享力度,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以及加大失信惩治力度等方式,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第二批)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附件
东莞市大朗镇人民政府取消的证明事项目录
(第二批)
序号 |
用证主管部门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开具(盖章)单位 |
收取单位 |
备注 |
取消范围 |
1 |
东莞市档案局 |
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
办理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 |
社保部门 |
市档案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2 |
东莞市教育局 |
计生证明 |
民办教师资格审核 |
计生部门 |
教育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 |
东莞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公安机关 |
教育部门 |
用无犯罪记录声明替代 |
全市取消 |
4 |
东莞市教育局 |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证明 |
高中阶段加分和照顾录取考生资格认定 |
公安机关 |
教育部门 |
由市公安局指定对接联系人,统一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6月前将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反馈至市教育局 |
全市取消 |
5 |
东莞市公安局 |
律师身份证明 |
律师查询代理案件当事人户籍信息等材料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向有关单位查询 |
全市取消 |
6 |
东莞市公安局 |
律师查询户籍和车管登记资料证明 |
律师查询户籍和车管登记 |
司法行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律师凭借律师证进行查询 |
全市取消 |
7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8 |
东莞市公安局 |
对人员在职(居住)法纪情况提出审批意见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理审批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企业或单位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9 |
东莞市公安局 |
能保证个人在华生活费用的经济证明 |
证明外国人在华旅行的经济保障 |
有关部门、企业或个人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金银珠宝饰品回收和加工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1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2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解行业备案后变更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3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娱乐场所备案后更改项目手续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4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地址(搬迁)手续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5 |
东莞市公安局 |
变更门楼牌的相关证明 |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地址(搬迁)手续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通过内部核查核对信息 |
全市取消 |
16 |
东莞市公安局 |
印章制发权限单位同意刻章证明 |
办理缴销公章备案(出具缴销印章证明)手续 |
上一级单位出具的证明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7 |
东莞市公安局 |
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证明 |
申请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8 |
东莞市公安局 |
因自然灾害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 乡、镇以上 政府部门 |
公安机关 |
向自然灾害发生所在地镇以上人民政府核实 |
全市取消 |
19 |
东莞市公安局 |
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 |
公安机关 |
向消防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20 |
东莞市公安局 |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 |
机动车申请报废 |
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21 |
东莞市公安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境时亲属关系认定 |
民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 |
公安机关 |
凭结婚证或出生证认定 |
全市取消 |
22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收养登记记录证明 |
户口迁移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23 |
东莞市公安局 |
同址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时建筑物所在地址更换后证明属于同一地址 |
公安机关、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内部核查 |
全市取消 |
24 |
东莞市公安局 |
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 |
用于证明建筑物是否于1998年前建成(如为1998年的前建筑物,可免办消防土建手续),可代替1998年房产证使用 |
房产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向房产管理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25 |
东莞市公安局 |
房产信息查询单 |
申办迁移户口 |
房产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26 |
东莞市公安局 |
婚姻登记(状态)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民政部门 |
公安机关 |
凭结婚证认定 |
全市取消 |
27 |
东莞市公安局 |
同意迁户证明 |
毕业生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人力资源部门 |
公安机关 |
网上核验 |
全市取消 |
28 |
东莞市公安局 |
参保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人力资源部门 |
公安机关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全市取消 |
29 |
东莞市公安局 |
居住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 |
公安机关 |
提交居住证 |
全市取消 |
30 |
东莞市公安局 |
纳税证明 |
办理户口准入迁移 |
税务部门 |
公安机关 |
提交自行打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
全市取消 |
31 |
东莞市公安局 |
失业登记证明 |
申办迁入派出所代管户业务 |
社保部门 |
公安机关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32 |
东莞市公安局 |
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需要到村(居)委会进行证明盖章 |
办理公民户口、身份证项目变更、更正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3 |
东莞市公安局 |
恢复户口证明 |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证明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4 |
东莞市公安局 |
学籍证明 |
申办出生入户 |
教育部门、学校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5 |
东莞市公安局 |
未设立集体户的证明 |
申办迁入派出所代管户业务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6 |
东莞市公安局 |
服役证明 |
申办军人子女出生入户 |
服役部队 |
公安机关 |
办理入户时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等证件号码登记为军官证号码的,需提供部队服役证明;证件号码登记为军人身份证号码的,无需提供 |
全市取消 |
37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参加邪教及无涉毒证明 |
办理迁移户口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8 |
东莞市公安局 |
身份证、户口本遗失证明 |
补办身份证、户口本 |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39 |
东莞市公安局 |
现居住地证明 |
办理迁出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村(居)委会 |
公安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40 |
东莞市公安局 |
个人参保证明 |
办理企业商务备案年审 |
社保部门 |
公安机关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全市取消 |
41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42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审核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43 |
东莞市公安局 |
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许可证审核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44 |
东莞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申请人户籍 所在地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45 |
东莞市民政局 |
无犯罪纪录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46 |
东莞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或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47 |
东莞市民政局 |
参保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社保部门 |
民政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参保证明 |
全市取消 |
48 |
东莞市民政局 |
车辆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 |
公安机关 |
民政部门 |
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49 |
东莞市民政局 |
工商登记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金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民政部门 |
在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核验 |
全市取消 |
50 |
东莞市民政局 |
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
民政部门 |
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网上核验 |
全市取消 |
51 |
东莞市民政局 |
父母弃养证明 |
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委会 |
民政部门 |
向镇街(园区)核查 |
全市取消 |
52 |
东莞市民政局 |
年满18岁仍就读证明 |
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
教育部门 |
民政部门 |
向教育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53 |
东莞市民政局 |
未领取失业金证明 |
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社保部门 |
民政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54 |
东莞市民政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领取骨灰撒海补贴 |
公安机关、 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等 |
民政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
全市取消 |
55 |
东莞市民政局 |
父母重病证明 |
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金 |
县级以上 人民医院 |
民政部门 |
提供诊断证明 |
全市取消 |
56 |
东莞市民政局 |
监护人资格证明 |
申领孤儿生活保障金 |
法院、公证处、村(居)委会 |
民政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向村(居)委会核查 |
全市取消 |
57 |
东莞市民政局 |
纳税情况证明 |
申请人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
地方税务部门 |
民政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58 |
东莞市司法局 |
其他法律职业经历证明 |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
工作单位 |
司法行政部门 |
由申请人书面承诺,说明职业经历 |
全市取消 |
59 |
东莞市司法局 |
延长学籍证明 |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 |
学校 |
司法行政部门 |
提供学校延长学籍的通知或审批表 |
全市取消 |
60 |
东莞市司法局 |
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申报表盖章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家庭成员情况 |
村(居)委会 |
司法行政部门 |
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 |
全市取消 |
61 |
东莞市司法局 |
广东省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申报表盖章 |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情况 |
村(居)委会 |
司法行政部门 |
向民政部门、村(居)委会核验 |
全市取消 |
62 |
东莞市司法局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盖章) |
申请法律援助 |
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 |
司法行政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和内部调查核验 |
全市取消 |
63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民办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手续 |
公安机关 |
人力资源部门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64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职称证书鉴定证明 |
审核职称 |
发证机构 |
人力资源部门 |
2016年后我省核发的证书,通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核验 |
全市取消 |
65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
申请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
社保部门 |
人力资源部门 |
内部核查 |
全市取消 |
66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 |
公安机关 |
人力资源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67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遗失证明 |
补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用人单位 |
人力资源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68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身份证号码同一人证明 |
身份证重号纠错 |
公安机关 |
人力资源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69 |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
东莞市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验证确认说明 |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考试合格证书的验证 |
发证机构 |
人力资源部门 |
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osta.org.cn/)”“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www.gdosta.org.cn)”或“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站(http://rlzyj.gov.cn/)”进行查验 |
全市取消 |
70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未婚证明 |
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
村(居)委会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71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72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73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74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 |
登记机关 所在地的 主流媒体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75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声明 |
对注册测绘师注册证或执业印章遗失申请补办 |
省级以上 公众媒体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76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公司章程资料证明 |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77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机读证明 |
核实抵押权、抵押人身份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78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机读证明 |
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79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0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1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2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合并土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3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分割土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4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5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国有划拨补办出让手续事项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6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7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资料证明 |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审核单位是否存续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8 |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
企业机读证明 |
土地使用权公开转让审批时核验企业性质 |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
全市取消 |
89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运输车辆牌照证明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交通运输 管理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车辆运输许可证替代 |
全市取消 |
90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1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委托处理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及处理资质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2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申请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或 村(居)委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不动产证、租赁合同替代 |
全市取消 |
93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消防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4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5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6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手续 |
用人单位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社保参保证明替代 |
全市取消 |
97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与场地所有者签订的3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场地所有权证明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或 村(居)委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直接使用不动产证、租赁合同 |
全市取消 |
98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收集的危险废物的合法去向合同或证明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99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近五年) |
办理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0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技术人员2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用人单位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1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项目的土地权属证明或5年以上有效期的租赁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或 村(居)委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直接使用不动产证、租赁合同 |
全市取消 |
102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直接从事严控废物处理的人员接受专业培训的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人力资源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3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与申请的经营期限相符合的期限内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废物合法的去向证明 |
办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4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手续 |
国土部门或 (村)居委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5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申报登记资料(包括集中供热合同、纳污证明、锅炉注销证明等反映排污情况的资料) |
申领、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 |
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水务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06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的3名技术人员具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
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手续 |
有关部门、 企业或个人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社保参保证明(证明三年经历);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替代 |
全市取消 |
107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由公安部门开具的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证明材料 |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手续 |
公安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替代 |
全市取消 |
108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初审手续 |
建设主管部门、 消防部门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替代 |
全市取消 |
109 |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
医疗废物专用运输船只的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明 |
办理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
有关部门、 企业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提供船只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证替代 |
全市取消 |
110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11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12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新闻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 |
全市取消 |
113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声明 |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申请补办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14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无抵押及无查封证明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 |
建设主管部门 |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115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竣工时间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 |
建设主管部门 |
内部核查 |
全市取消 |
116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土地闲置证明 |
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 |
建设主管部门 |
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117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 |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新发证)、基坑工程施工报建、基础工程施工报建 |
社保部门 |
建设主管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118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
申办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主管部门 |
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或内部核查办理 |
全市取消 |
119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申办道路旅客、危险品运输、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到期换证、教练员变更备案 |
公安机关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120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
申办网约车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公安机关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121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遗失声明 |
旅客运输、出租汽车、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122 |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
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 |
办理从业资格证件信息修改、出租车汽车经营权变更备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
公安机关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由部门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核验 |
全市取消 |
123 |
东莞市公路管理局 |
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 |
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审批事项的申请,公路护路林木权属的证明 |
公路护路林木权属单位 |
公路管理部门 |
向权属单位核查 |
全市取消 |
124 |
东莞市水务局 |
退水证明 |
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手续 |
建设主管部门 |
水务部门 |
提供排水许可证或污水处理协议 |
全市取消 |
125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遗失声明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26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27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非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范围除外)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28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29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复制经营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复制经营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0 |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1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证件遗失声明 |
对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 |
省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2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 |
省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3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
省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4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
省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5 |
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发 |
省级以上 公开发行的报刊 |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遗失声明 |
全市取消 |
136 |
东莞市外事侨务局 |
回国定居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公安机关 |
外事侨务部门 |
向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137 |
东莞市外事侨务局 |
子女关系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申请人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
外事侨务部门 |
向园区、镇(街)核查 |
全市取消 |
138 |
东莞市外事侨务局 |
收养证明 |
“三侨生”身份确认 |
民政部门 |
外事侨务部门 |
向民政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139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全市取消 |
140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全市取消 |
141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全市取消 |
142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刊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全市取消 |
143 |
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证书有效期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 |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 |
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通过内部调查获取相关信息 |
全市取消 |
144 |
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公安机关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申请人自身对无犯罪出具承诺,由审批机关主动核查 |
全市取消 |
145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声明 |
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
报刊机构 |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146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堂场所使用证明或地址证明(单位食堂的地址与相关登记证明登记地址不一致时) |
办理食品药品相关经营许可 |
房产管理部门、村(居)委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47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办理食品药品相关营业许可 |
房产管理部门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48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房产管理部门、村(居)委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49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房屋产权归属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50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 |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 |
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51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零售) |
行政机关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广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网站登记信息 |
全市取消 |
152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筹建 |
行政机关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广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网站登记信息 |
全市取消 |
153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含以下变更情形:企业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搬迁须现场验收、地址不变,门牌号变更) |
行政机关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广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网站登记信息 |
全市取消 |
154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准 |
行政机关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提交自行打印的“广东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网”网站登记信息 |
全市取消 |
155 |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学历鉴定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学历认证中心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56 |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
船员驾驶证遗失证明 |
因船员驾驶证遗失申请补办 |
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公众媒体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通过提交个人书面承诺的遗失声明办理 |
全市取消 |
157 |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
船只证件丢失证明 |
用于证明渔船证件丢失 |
公开发行的报纸或公众媒体 |
市海洋与渔业局 |
通过提交个人书面承诺的遗失声明办理 |
全市取消 |
158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死亡证明 |
职工合法继承人办理职工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手续 |
医院或公安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使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鉴定、火化机构的火化证或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不需再单独出具死亡证明 |
全市取消 |
159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证明 |
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
房产管理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由部门联网核查 |
全市取消 |
160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大病医疗提取证明 |
办理以大病医疗情形提取公积金 |
社保部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向社保部门核查 |
全市取消 |
161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户口注销证明 |
办理以出境定居情形提取公积金 |
公安机关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凭户口簿办理 |
全市取消 |
162 |
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证遗失、变更证明 |
补办、变更残疾人证 |
园区、镇(街)残联 |
市残联 |
申请人书面承诺 |
全市取消 |
163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
房产交易征税需要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税务部门 |
待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自助查询系统建成并与税务部门充分共享数据后自行取消 |
全市取消 |
164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自然人信息变更的公安证明 |
自然人信息变更,修改姓名(或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
公安机关 |
税务部门 |
提供公安机关变更受理单及户口本 |
全市取消 |
165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证明 |
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
法院 |
税务部门 |
直接提供法院的受理单 |
全市取消 |
166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个人(家庭)住房证明 |
契税税收减免 |
房产管理部门 |
税务部门 |
由部门联网核查 |
全市取消 |
167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
票据遗失证明 |
申办票据补办手续,由公安机关、街道办、社区等单位开具票据遗失证明 |
公安机关、 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
税务部门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该证明材料 |
全市取消 |
168 |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
经营地址变更的证明 |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 |
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
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
向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核查 |
全市取消 |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 |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