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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
朗府办〔2016〕17号 |
关于印发《大朗镇节能扶持资金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大朗镇节能扶持资金奖励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大朗镇节能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政府每年从镇财政预算中划拨专项资金,作为对推进节能与循环经济发展等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且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建成并通过市节能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甲、乙、丙级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或省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或省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四)用能企业及有关单位开展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建成并通过市主管部门验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被评为市节能先进单位的,给予每个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12月31日前向大朗镇经济科技信息局申请,经镇政府审核后,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相关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大朗镇经济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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