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朗府办〔2016〕16号 |
关于印发《大朗镇创建名牌名标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大朗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朗镇创建名牌名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镇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有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的商标;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以下统称“名牌”)一种或以上。
第三条 奖励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或以上称号的,只对最高奖励级别的称号进行奖励;
(四)获奖名牌有效期届满后重新认定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五)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或商标获名牌认定并受奖励的,如在以后年度再获得较低奖励级别认定,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四条 镇经济信息科技局每年根据上一年度企业获名牌名标情况制订奖励计划,报镇政府审定。经镇政府审定同意后,由镇财政局直接将奖金划拨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