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朗镇迎宾大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大朗镇迎宾大道管理暂行规定》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1日
大朗镇迎宾大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迎宾大道管理,保障交通功能和市政设施完好,优化道路环境,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迎宾大道两旁的建设、经营和市政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规定
第三条迎宾大道沿线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进行建设,建设红线按以下规定退缩:新建建筑,层高6层及以下(或层高24米及以下)的建筑红线须退缩5米以上,层高6层以上(或层高24米以上)的原则上要求退缩10米以上。
第四条迎宾大道两旁现有用地应由社区(村)或镇统筹开发利用,实现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建设须报镇规划、住建部门审核,并经镇规委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建设。原则上禁止新建单家独院和联建楼。
第五条迎宾大道两旁用地新建建筑经镇政府批准建设后,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方案、整体效果图及外立面设计图需报镇规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鼓励迎宾大道两旁的民房进行拆旧建新,拆旧建新应与相邻民房进行连片改造规划(改造规划以两条巷之间民房为一个改造单元,由规划、住建部门制定改造规划方案),做到统一规划,按规划实施改造;拆旧建新的民房建设,其设计必须符合单元改造规划方案,设计方案整体效果图及外立面设计图须报镇规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迎宾大道两旁建筑外墙面尚未装修的建筑物以及外墙面破旧的建筑物须尽快进行装饰、翻新。装饰、翻新的用料、颜色必须符合单元改造方案,其外立面装修方案及效果图须报镇住建局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严禁在主干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
第九条迎宾大道两旁建筑禁止进行未经报批的加层建设,禁止在楼顶搭建棚、架,禁止在阳台、窗安装僭建物,一经发现强制拆除。
第十条迎宾大道两旁的所有建筑必须按第三条规定执行建筑红线退缩和建筑高度规定。
第三章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后,迎宾大道沿线两旁不准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已取得证照的站(点),必须按照《大朗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经营或搬迁;未取得证照的,应于本规定实施后十天内终止经营。
第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后,迎宾大道沿线两旁不准设立无固定堆放场、装卸货场、托运场而占道装卸货的物流企业。已取得证照的,应按有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经营或搬迁;未取得证照的,应于本规定实施后十天内终止经营。
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后,迎宾大道沿线两旁不准再发放经营钢板钢材销售店、汽车轮胎经营修理店、石材(建材)加工厂(店)、汽车维修店的证照,原已申领证照经营的,应在规定的限期终止经营;原未申领证照经营的,应于本规定实施后十天内终止经营。
第四章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迎宾大道两旁的广告和招牌严格按照《大朗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朗府〔2013〕11号)的设置标准制作安装,统一布局、规划;不得设置竖式招牌、悬挂横幅标语和张贴贴纸广告。
(一)该路段不设置竖式招牌,允许设置LED或内置光源广告和招牌;要求光源设置要有合适及充足的亮度,同一立面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规格应保持一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路段悬挂横幅、标语和张贴贴纸广告;
(三)该路段两侧公共空间原则上不得设置立地广告牌。
(四)建筑物外墙广告的设置应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层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尽量与周边广告处于同一水平高度,且尺寸协调形成连续性。
第十五条迎宾大道的综合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我镇市政管理综合管理的规定》(朗府办〔2010〕14号)执行。
第十六条该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须经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批准,并交纳3倍的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大朗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工商分局责令限期整改,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此路段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
(三)乱摆卖、乱设摊点、无照摆卖、占道经营;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运输液体、散体货物、城市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污染道路;
(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物流企业、钢板钢材销售店、汽车轮胎经营修理店、石材(建材)加工厂(店)、汽车维修店不依本规定停止经营的,洗车店未按要求做好排水系统和保持门面整洁的。
(七)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树木赔偿标准的5倍赔偿。
(八)破坏和擅自改动市政设施的,责令其按原貌恢复,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九)违法设置广告和招牌、悬挂横幅、标语和张贴贴纸广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镇住建局、大朗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工商分局按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的内容,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镇住建局、大朗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工商分局按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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