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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朗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2015-05-20 10:13:05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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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朗府办〔20154

关于印发《大朗镇社会抚养费

征收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单位:

《大朗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订)》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7

 

 

 

 

大朗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修订)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327修订)和《东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指引》(东卫〔201491号)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对《大朗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朗府办〔201013号)进行修订。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本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本镇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办法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办法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办法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六)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省条例规定的最高倍数征收:

1. 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行为,并造成工作人员身体损伤的;

2. 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生育,隐瞒自身政策外生育行为的;

3. 政策外生育后,采取迁移户口、资产转移、离婚等方法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

4. 政策外生育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政策外生育的;

5. 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违法生育的;

6. 其它依法应按最高倍数征收的情形。

(八)本办法由大朗镇人口计生卫生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大朗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朗府办〔201013号)同时废止。

 

 

 

 


 

 

 

 

 

 

 

 

 

 

 

 

 

 

大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21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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